10.简述国际项目贷款的特点。 11.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2. 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3. 简述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14.简述GATT1994的基本原则。 五、论述题(每题15分)
1.试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3. 试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阐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内
容。
4.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5.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6.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中国的利弊。 7.试论国际融资担保的主要形式.
8.试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权。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2.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占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A公司许可B公司在S市使用其自行开发并使用多年且未对外公开的快餐烹制技术(核心是制做炸鸡块和汉堡包的配方),并准许B公司免费使用其商标和商号;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A公司10万美元,并且以后每月支付A公司其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转让费。B公司的快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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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开业后的头6个月生意兴隆。不久,B公司发现S市陆续开张4家与其类似的快餐店,这些店使用不同的商标、商号,但它们所提供的食物与B公司提供的几乎完全一样,都以炸鸡块和汉堡包为主要经营品种。由于这些快餐店的价格便宜,B公司快餐店的销售额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责其提供的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问:(1)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为什么?
(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公司是否违反了B公司在S市独占使用许可技术的义务?为什么?
(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A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但没有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商号,A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为什么?
(4)B公司能否以许可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3.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
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过项目贷款来解决。
问题:(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
(2)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多少美元?
(3)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谁?试根据项目贷款的种类,说明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
来源和担保。
(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4.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来自甲国应税所得为3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为100万元,来自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为50万元。其所得税税率分别为:甲国40%,乙国50%,丙国30%。试根据综合抵免法计算A公司该年度向甲国实纳的所得税额。
5.原告H公司是美国一家机械出口商,通过科威特“哈穆弟”商行对中东地区销售机械。1999年7月,H公司以CIF价自美国装运一批机械到科威特,由“哈穆弟”商行开出以H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交单时先凭单证相符的单据支付25%货款,其余75%则于装运日起1年内付清。同年9月,科威特国民银行(本案被告)接受“哈穆弟”商行申请,开立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美国迈阿密美洲银行通知,再经北卡罗来纳银行转给受益人。同年12月26日,货物运出,价款为10105928美元,其中25%已凭提交的出口单据交付。剩余的75%(即7579446美元)则由“哈穆弟”商行出具汇票(到期日为2000年12月26日),并经开证银行承兑,2000年11月,“哈穆弟”商行因另一纠纷向科威特法院起诉美国P公司,索赔1800万美元,并要求法院对科威特国民银行在信用证下的应付款予以冻结。科威特法院于2000年11月5日发出禁付令给开证银行。
这样,汇票于2000年12月26日到期,但原告H公司无法收款,便到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科威特国民银行偿还7579446美元。2001年3月27日,派克法官判决原告胜诉。被告科威特国民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既然科威特法院发出禁付令给开证银行,其他国家均应尊重执行。经英国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被告的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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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科威特法院发出的禁付令是否有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3)英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英国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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