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

2020-03-27 09:0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建发[2011]1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

(建建发〔2011〕11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1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安委〔2011〕6号)以及全省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今年我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建建发〔2011〕97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规范建筑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备案登记、安拆装告知投入使用或产权备案资料造假的。 (五)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八)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2 / 3

三、时间安排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初-5月中旬)。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下旬-6月中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督促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厅将适时组织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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