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案例
案例:
方某本科毕业于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方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如被录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自正式签约日起,方某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合同签订后,方某开始上班,一开始是在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方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实业公司考核他的工作业绩时,除了工作认真之外一片空白。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方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踏实肯干,将来会有发展,决定再给方某一次机会,决定将方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方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方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方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方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方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方某不再聘用。方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
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2:
2006年8月7日,小张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应聘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小张称,他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期间他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9月18日,小张申请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案例3:试用期工资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很差,小赵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读高中,而是选择读了两年技校。听人说北京企业多、就业机会多,自 2006 年7月份毕业后,他就来到北京租了一所简易的住房,开始努力地找工作。因为自己学历仅为中专,又是外地户口,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06 年年底,在一个老乡的介绍下,小赵被密云的一家机械制造厂招聘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为580元。由于踏实肯干、技术
合格,试用期过后,小赵顺利成为该厂的正式员工。一次偶然的机会, 小赵了解到北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40 元,于是他找到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自己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老板认为小赵在试用期内,不算企业的正式职工,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职工,因而拒绝了小赵的要求。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员工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员工还处于考察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小赵的试用期工资为580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案例:计算
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要如何处理?
案例: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小范毕业于北京市一所计算机专科院校。在与同学合伙干了一段时间电脑组装后,他决定找一份正式的工作。2007年年初,他发现某科技软件公司欲招一名电脑动画设计员,使前去应聘,经考核合格被录用。 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自3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在试用期内,小范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他刚接触此类工作,加之经理一直分给他一些很复杂的设计任务,他一直搞不太好。为此, 小范心里暗暗着急。5月11日,经理对他说:”今天是你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要对你的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 在给你一个活儿,你必须在今天搞出完整的动画设计。如果你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说明你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规定的技术水平要求:否则,就说明你不符合要求.”小范整整干了一天,总算勉强把设计搞完了.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完成的动画设计交给了经理。
第二天,经理将小范叫到办公室,告知其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如果小范想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需要延长试用期。小范迫于工作不好找的压力,同意了单位将试用期两个月延长到四个月的决定。后小范经过和同事沟通,发现单位对每位新员工都采取这种做法延长试用期。他们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单位对延长的试用期的待遇进行补偿。
[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 , 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或延长试用期.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小范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他的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用人单位以其技能水平尚需提高为由将试用期延长到四个月,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