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风险分析与控制(2)

2020-03-27 09:21

额度。根据出口应收帐款核定的授信额度不适用风险系数折算办法。

鉴于不同贸易融资产品风险特性的不同,在核定不同类产品的授信额度时,对风险点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应有所侧重。

(1)出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有稳定的现金流,授信风险相对较低。出口授信额度的审核应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我行履约记录等因素。同时应注意考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2)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风险通常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对B级及以下客户原则上在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3)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商品的进口为大宗商品进口。大宗商品的进口开证业务,通常不适用额度授信管理,应逐笔审核办理。

(4)与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机器设备进口应按应纳入项目贷款统一审核、管理,不按一般的贸易融资处理。

(5)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项下的融资,由于是基于客户信用的授信,应在审核交易双方的资信、贸易真实性、商品市场行情的情况下核定授信额度。对B级及以下客户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6)保函类授信的审核,除考核客户的资质、财务和经营情况、历年在我行的履约纪录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核具体交易背景或项目可行性情况,B级及以下客户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7)季节性授信额度的审核:对于经营季节性商品的客户,如核定的经常性额度不能满足季节性贸易融资需求,可在综合考察客户历年季节性商品的经营状况、商品市场行情、履约记录的情况下,可参照客户历年季节性进出口业务量临时超限额核定专项授信额度。应及时跟踪了解交易和资金流向的变动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季节性额度到期收回。 授信额度的使用:

(1)信用评级为BB及以上的贸易融资客户,一般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应为我行积极争取的客户。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叙做业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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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产品的限制性规定。

(2)评级为B级及以下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弱,偿债能力有限。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经营相对稳定、在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额的客户,可根据不同的贸易融资产品风险特性,采取差别授信的办法,有选择地为其提供贸易融资授信支持。对于民营企业,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以个人财产进行抵、质押。

出口贸易融资:主要以出口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对不同评级客户按以下条件掌握:

评级为B级的企业可在额度内叙做信用证、托收项下(D/A、D/P)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打包贷款仅限于开证行为我行代理行、信用证本身无不可控制软条款、易做到单证相符、受益人具有执行信用证能力的业务。可提供不高于信用证金额80%的打包贷款额度。

评级为CCC级的企业可在额度内叙做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担保。

评级为CC级的企业可在额度内叙做可控制货权的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业务。出口商业发票、打包贷款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担保。

进口贸易融资:原则上在客户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采取单笔授信审核的办法。在客户的出口大于进口的情况下出口应收帐款中未融资部分可用于进口、保函等授信业务的还款来源。

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项下的贸易融资,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核定信用额度。额度内叙做业务,按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额度。

保函项下的授信业务,在对客户的资质、历史履约记录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核定授信额度。额度内叙做业务,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额度。

单笔授信的审核,除考核企业的整体资信状况外,还应结合贸易融资产品的自偿能力(如货权或债权产生的现金流)综合考虑,对于尚存敞口风险,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或有效担保,或要求客户与我行签署协议,授权我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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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帐款中未融资部分的收妥款项偿还授信。 其中:

(1)出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有稳定的现金流,授信风险相对较低。出口授信的审核应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我行履约记录等因素。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考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2)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风险通常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

原则上进口开证应要求客户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进口开证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对客户资信了解不深或客户评级较低的,也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对于热炒商品,保质期较短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商品的进口开证,应适当增加保证金比例。

(3)原则上在客户提供全额抵押、担保的条件下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应明确客户是否叙做进口押汇,如要求叙做,应在开证时即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如不叙做,应要求客户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对于可控制货权或资金回流,商品市场价格稳定且较易变现的进口业务,可在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适度叙做进口押汇业务。

(4)对于金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上大宗货物进口开证业务,应作为专项授信予以审核,除对合同及贸易背景严格审查、注意通过开证条款控制风险外,授信发起部门应充分了解货物市场的销售情况,及时跟踪货物(如采取货物到港后,及时派人查看及监管货物),必要时通过控制“仓单”等方式控制开证申请人的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

(5)与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机器设备进口应按应纳入项目贷款统一审核、管理,不按一般的贸易融资处理。

(6)单笔保函的授信,应充分考察客户的资信、资质、项目可行性,除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保函外,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足额担保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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