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局文件
贵卫〔2010〕3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部加强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池价费〔2006〕26号〔关于调整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池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于2006年3月颁布,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自行设立价格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对由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而确需新增加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程序报区卫生局、物价局审查报批后方可开展服务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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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按照综合补偿、结构调整、总量平衡、毗邻衔接、促进竞争的原则,有升有降地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收费管理。各医疗机构可按购进价加规定的差率计收,具体差率为: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为10%,购进价在5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为8%,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为5%,购进价在5000元以上的为2%。
三、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收费。
(二)加强医风医德建设,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和服务行为,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物等不良现象,严禁捆绑检查项目,增加检查内容,重复检查,重复收费。
(三)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布本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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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制度以及成本报告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自身和价格行为,努力为病人提供便捷、低廉、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国家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好本次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二)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领导和整体负责人的责任,以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负担。
(三)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必须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规定的服务项目收费,规定以外的医疗服务收费不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
(四)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辖区村卫生室,除本身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外,同时要监督本辖区村卫生室严格执行村卫生室限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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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
附件2:市物价局、卫生局池价费〔2006〕26号文件规定的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服务 价格 通知 抄:区政府、市卫生局
抄:区财政局、物价局、新农合中心
二0一0年三月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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