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品牌农业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湖北省品牌农业产业发展联盟(章程中简称联盟)。英文名称:HuBei Brand AgricultureIndustryDevelopment Alliance;英文缩写:HBBAIDA。
第二条 联盟性质:由湖北境内与品牌农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经营主体、科研院所、广告传媒、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区域性产业联盟。
第三条 联盟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平台促进成员之间相互交流合作,引导联盟成员跨界合作、协同创新;发挥联盟嫁接政府、连接市场的纽带作用;强化农业品牌顶层设计,整合品牌农业产业资源,维护品牌农业公共权益,提高品牌农业公众形象,加快培育农业品牌,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推介农业品牌产品,规范品牌农业发展,促进品牌农业产业整体提升。
第四条 联盟接受湖北省农业厅和武汉市农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联盟的常设机构住所地:中南二路奥山创意街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武汉直销中心”三楼。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联盟接收团体成员,不接纳个人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四)愿意参加联盟的活动;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六)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品牌农业企业、社会团体、服务机构、创意媒体或金融机构。 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写书面申请书提交到秘书处; (二)秘书处审核; (三)主席团通过。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由本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利用联盟信息开展相关业务的权利; (四)对本联盟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联盟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自愿加入、进出自由的权利;
(七)联盟主席团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二)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三)依托自身优势推动联盟建设和发展;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五)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审核可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报主席团备案。 (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退出联盟的; (三)成员单位一年内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活动的; (四)被追究重大经济责任的; (五)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成员的变更
联盟成员如有分立、合并、被收购等情形时,该成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秘书处提交常务主席团,常务主席团根据本章程决定其成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罚则
会员不遵守章程有关规定,经主席团或秘书处指出,拒不改正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包括: (一)政策咨询; (二)调查研究; (三)反映诉求; (四)项目申报; (五)专家服务; (六)人才推荐; (七)培训交流; (八)会展活动; (九)标准建设; (十)评优评奖 (十一)征信认证; (十二)宣传推介;
(十三)公益事业; (十四)诚信自律; (十五)行业维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由成员大会、主席团、监事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及专家顾问委员会组成。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为管理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日常运行执行机构;专业委员会为专业服务机构;专家顾问委员会为主席团咨询顾问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一)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任职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在品牌农业领域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 3.长期积极推动品牌农业发展; 4.身体健康,能胜任联盟领导工作。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长期致力于品牌农业的发展; 3.身体健康,能胜任联盟工作。
(三)专家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学者、重点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换届
联盟每三年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与成员大会届期同步,全体主席参加。
(一)换届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向本届全体主席征询继续担任主席的意见;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主席增补事项。主席团根据秘书处汇总情况,结合《章程》提出下一主席候选名单,报主席团(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审核批准。
(二)主席在换届会议上汇报本届联盟工作,听取联盟成员意见后,宣布本届联盟主席任期结束。 (三)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四)联盟主席换届完成后,向成员单位通报,颁发新一届主席证书。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对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提名或罢免建议进行表决; (三)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盟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提交成员大会表决,第一届由发起单位代行主席团提名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的职责;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罢免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 (四)聘请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五)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六)审议联盟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七)制订和修改联盟议事规则; (八)提出联盟成员收费标准建议;
(九)决定联盟有关重大事项,办理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成员大会、主席团各项决议;
(二)主持联盟日常运营管理,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联盟日常运营管理相关费用支出的审批;
(四)联盟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注销,机构各类工作人员的选聘及管理,决定接纳成员和终止成员盟籍,并报主席团备案;
(五)拟定联盟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并报联盟会审定; (六)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议事规则:
(一)成员大会须有2/3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主席团有权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规则:
(一)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席团会议须有2/3及以上的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主席团。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不收取会费;
(二)联盟的主要经费来源为联盟成员或社会捐赠、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联盟活动由主席团秘书处事先安排,联盟成员轮流主办并负责承担或筹措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发展,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修改、联盟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由主席团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