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审理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

2020-03-27 12: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08】17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审理中委托

相关鉴定机构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并施行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两种情形。规定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认定这两种情形。鉴于非法行医行为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外力与损伤间的简单关系,需要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是仅由法医专业人员能够解决的。经与省医学会商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需对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情形进行认定的,应委托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审理中如需对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的,也应委托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非法行医 委托鉴定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司法辅助工作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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