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职 责
4.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采购职责
4.l.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采购业务过程中,必须索取生产厂家合法、正式的产品合格证,及品种、规格、性能、执行标准、质量指标、检验报告、使用操作说明等技术文件资料。 4.1.2 单机或成套设备进场,必须开箱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
4.2.3 凡采购的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外加剂、焊接材料、设备安装工程使用的配件、管线材料等,规定应进行进场复试时,必须按批量随机抽样(或全数)进行复试。规定应见证取(送)样的必须执行。所有试验宜委托同一单位进行,以保证试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4.1.4 凡经查验、复试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在工程上。凡降低等级使用的,必须有设计或有关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并注明使用部位。不合格的产品调出时,应向对方提供复试报告,并应有调往去向及必要的记录以备查考。
4.1.5 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产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采购日期、进场时间、质量证明原件存放何处等建立记录台帐,并对其产品质量负有采购责任。 4.2 检验批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职责
4.2.l 检验批完工后,班组长、施工员、工长应自行检查分别签字.专业质量检查员复查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4.2.2 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评定结果负责。 4.3 现场施工试验、施工记录职责
4.3.l 素上灰土回填、砂石回填、砂、石含水率、混凝土及砌筑砂浆配合比计量控制、混凝土坍落度、砂浆稠度、混凝土、砂浆试件取样及制作、钢材连接、焊缝探伤等,必须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操作、试验。规定必须见证取(送)样的项目要执行其规定。 4.3.2 现场施工试验不合格时,必须及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报告,应立即取措施进行整改,形成隐患或事故时,应与监理(建设)单位协商,认真处理,并作为记录存档。 4.3.3 现场施工试验应由经培训持有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并对施工试验的结果负责。 4.4 试验、检测职责。
4.4.l 试验、检测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或商定的标准进行,无相关标准时可各方商定。试验、检测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4.4.2 新产品的试验按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外进口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执行。
4.4.3 核对取(送)样见证人员的资格是否和授权书一致。
施工单位按规定抽样,经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后所送的试样、试件即代表批量,并对
其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试验、测试单位和测试人员应对使用的标准和结论负责。其报告必须签章齐全并加印CMA印章,并填写单位地址、电话、邮编方为有效。不得在报告上声明“仅对来样负责” 4.4.4 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事故责任单位的测试机构必须回避,由有关各方商定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指定检测、鉴定单位。
4.4.5 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试件、必须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作好记录存档。 4.5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抽查职责
4.5.l 按统一标准(G.0.1一3)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6个专业划分所列的检查项目,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结构体检验,必须检验和抽查。
4.5.2 检验、抽查必须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并形成表格或文字记录资料。 4.5.3 当检验抽查的项目有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时,应进行整修、返修以至返工,然后重新检验,达到标准、规范规定后方可验收。
4.5.4 进行抽查、检验、验收的人员应对其定性、定量的结果负责。 4.6 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职责
4.6.1 按统一标准(G.0.l-4)表“单位(子单位)工程(专业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所列的项目,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自检合格后,填表交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再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观感检查的定性结论,按“好”、“一般”、“差”确定。
4.6.2 当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时,应进行整修、返修以至返工至符合要求。 4.6.3 参与观感检查的人员应对其定性结论负责。 4.7 施工单位资料管理职责
4.7.1 项目部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建立有效、实用的规章制度,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资料管理应由经培训的人员担任。
4.7.2 总承包施工单对资料的总体质量负责,分包施工单对所分包工程项目资料的质量负责。
4.7.3 施工单位的主管经理、总工程师、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应在整编成册的资料封面上署名签字并加印公章。
4.7.4 施工单位整编的资料应齐全、系统、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装订成册的资料应编印页码,任何人不得涂改、更换、抽除。若确须变动时,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否则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7.5竣工验收前应将整编的资料提供给建设单位审核,并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预审符合要求后,再正式移交给建设单位。 4.8 监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职责
4.8.1 从分项工程检验批到单位(子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监理(建设)单位是决定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是否做国家标准的责任单位。
4.8.1 工程质量验收时,除施工单位外,按规定应分别通知勘察、设计、人工地基检测、深基坑支护监测、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等有关单位参加。参加单位应将通过验收的各自评语填制相应表格附在验收表之后。
4.8.3 监理(建设)单位是验收会议的主持单位,其主持人对验收结论负责。
5 表格使用
5.0.1 技术资料的表格,统一使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的“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配套表格及使用指南”中的表格。
5.0.2 当表格不敷应用时,施工单位可按表的基本格式自行补充制定,并送省总站三份。
6 组卷及移交
6.l 组卷
6.1.1 一般简单的单位工程可按本规定2.0.1条技术资料划分的五类进行组卷。
6.1.2 大体量复杂的单位工程,凡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工程,若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时,其技术资料可单独整编组卷。 1.子单位工程体量小不复杂时,可按资料性质划分的5类进行组卷。
2.子单位工程相对体量较大且复杂时,可按9个分部工程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智能化分别组卷。 6.1.3 大型工程不划分子单位工程且9个分部全部由承包单位施工时,其资料的整编按9个分部(同6.1.2条第2款)分别组卷。
6.1.4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承建的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如大型土方、桩基、幕墙、地下防水、屋面防水、钢结构及各类设备安装等)在竣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其技术资料应按5类资料的顺序组卷。
6.1.5 技术资料应根据工程实有项目按各类表目录选表填制。 6.1.6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体技术资料的整编及组卷。
6.1.7 技术资料的封面、卷内文件编排、编目、页码、卷合、卷夹原则上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有关条款办理。 6.2 技术资料的移交
6.2.l 分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资料份数、内容、装订方式、移交时限,将整编组卷成型的资料移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6.2.2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资料份数、内容、装订方式、移交时限,将整编组卷成型的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6.2.3 移交给建设单位的资料,本规定确定为两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若要增加套数,应在合同中确定或另行商定,并明确所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自存资料份数自定。 6.2.4 分包或总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将资料移交给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建设)单位,不得由于某些原因,拖延甚至拒绝资料的移交。
6.2.5 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建设)单位不得由于非资料问题的某些原因,拖延甚至拒绝接收分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资料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