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擅自收取费用,违反此条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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