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2)

2020-03-27 12:40

判决结果:吉本斯胜诉 案件推理: 一、解释规则

1 宪法明确列举了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据说应该对这些权力加以严格解释 ..2 宪法中没有对解释规则的规定;对权力行使手段的限制不等于对权力的限制 3 先生们的“严格解释”:争取对宪法的狭义解释:否定政府权力:政府无法实现它宣...布要实现的目标:法庭不认为这种解释适当

4 法庭认为宪法的创建者们是在自然含义上使用文字:运用最直接、最恰当的文字表达他们的想法

5 消除怀疑的解释规则:授予权力所要实现的目标应当对宪法的解释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宪法语言解释这种权力 二、商业规制

1 宪法语言:国会有权规制与外国、各州之间、和同印第安部落进行的商业活动(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

2 对“商业”(Commerce)的理解

(1)被上诉方律师:商业限定为交易(traffic)或商品交换,不承认包括航运 (2)法庭:商业不仅是交易,还是相互交往(intercourse),包括航运,描述商业往来的各个方面

如果商业不包含航运,合众国无权规制航运:这与实际状况冲突:宪法中的商业包含了航运;商业这个词是一个整体单元,每一种生意都包括在其中

3 对“各州之间”(among the several States)的理解

(1)各州之间的商业活动不能仅止于各州边界而是可以深入内部,并不延伸至各州完全内部的商业活动:关涉多于一州的商业活动;完全属于州内部的商业活动被认为保留给了各州自身

(2)在规制与外国商业的活动中,国会权力不止于各州边界线:国会有权规制的对象存在于各州之中,国会的此项权力就可在该州之中适用;州际商业必然是与各州开展商业

4 国会的权力是什么:

(1)规制权:制定规制商业的规则:完整的权力,不受宪法之外的限制 (2)在各自辖区内部,州是否具有这种规制权力

1)支持者:州的商业规制权最早作为州主权由州享有并保有至现在;州的商业规制权不会与宪法授予国会的商业规制权冲突:源于联邦政府的行政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这个肯定性授权不是排他的,因此州仍然享有这种规制权

2)上诉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制的全部权力(full power)意味着是完整的权力(whole power),规制商业作为完整地授权,不允许任何另一方享有该权力的任何部分

3)商业规制权与征税权:有人认为二者相似,宪法用一般的语言授予国会征税权,但州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对国会的干预,这种主张可以适用于商业规制权。

法庭认为:二者措辞与性质上没有相似之处:征税权能够保留在州政府并且在同一时间由不同的权威行使,这是为了不同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力。任何政府行使征税权,都不是行使其他政府的权力对外国商业和州际商业的调控权是宪法授权国会完成的

(3)国会在规制对外国和各州之间的商业的时候,州是否也能对此加以规制? 1)被上述人的律师:可以。对权力的限制就是权力存在的有力证明:宪法(第一条第十款No States shall ,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ngress , lay any Imports or Duties on Imports or Exports , except??)规定了对进出口征收关税的限制,说明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州就能行使这中权力;既然没有明文禁止规制商业,证明州的这中初源权力是完整的,可以行使

质量检查法属于商业规制而且宪法中有肯定的认可,它属于州的权力

2)法庭认为,质量检查法仅对产品成为外贸或州际贸易之前发挥作用,视为为商业目的的准备:权力由州行使。如果国会立法能触及这些内容,那一定是为了国家目的或特地目的的授权或这些授权的权力显而易见的附属权力:同样或相似的措施,可由完全不同的权力实施;

在复合体制中,联邦政府管理国家事务但只拥有那些被列举的权力,州政府保有行使所

有未让渡的权力:权力竞争;相反的情况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别行使其公认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也可能属于同类或相互冲突,这并不表明一方在行使他放的权力

3)上诉者律师:规制意味着对被规制对象的全部权力,排除所有其他人针对相同对象行使同样权力。

法庭支持这种观点。 (4)涉及州法

1)各州处理内部事务的方法:立法

2)前提:州法必须服从国会法律。宪法制定者规定了宪法的至高无上,同时也规定了依宪法制定的法律至高无上

3)针对州立法:国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条约

5 最后的争论:当立法机关拥有一项特权的时候,一定具有这种特权所依附的权利:管理整个海岸贸易的法案意味着对经过许可进行海岸贸易的船只的管辖权。

案件名称: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 案件时间:1818年

案件背景:1816年美国成立合众国第二银行,根据1818年马里州通过法案应该对第二银行征税,第二银行拒绝纳税,马里兰州起诉第二银行办事员麦卡洛克,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麦卡洛克上诉至马里兰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又上诉至最高法院 原告:麦卡洛克 被告:马里兰州 审判法官:马歇尔 审判结果:原告胜诉 法官推理:

1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判决结果将对政府运作产生重大作用: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冲突 2 国会是否有权组建银行:

(1)原则:宪法作为法律文件源于人民还是州:马里兰州律师认为属于州;法庭认为属于人民

马里兰州: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与州政府的授权,各州单独拥有支配权,联邦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各州;

法院:各州立法机关的代表制定的宪法提案没有约束力,提案由人民通过,宪法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联邦政府直接来自人;由州政府建立的联邦不具有合法性:各州要联合建立直接作用于人民的国家需要得到人民的同意

(2)联邦政府的权力有限:权力范围受到争议:必须考虑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冲突,确定二者法律相互抵触时何者优先

合众国政府在其行使的权力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

(3)宪法没有列举关于设立公司或银行的规定,但宪法本身只能划定一些重大的结构框架:宪法解释

政府享有广泛的权力的同时不能没有行使这些权力的手段,宪法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就赋予政府常用的行使手段。宪法没有禁止联邦组建公司:问题变为:联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

使用这些权力

主权的讨论:组建公司的权力从属于主权,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不应该由时间来确定;合众国对于委托给它的事项拥有最高主权:创建公司作为行使宪法明确赋予的权力的直接方式

(4)宪法并为授权合众国在行使权力时可基于一般理由而采取必要措施

对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理解:必要

马里兰州:必要是指国会只能制定对于行使被授予权力必不可少的法律:排除国会对手段的选择

法院:必要一词不是绝对的物质必要性;国会如果无权选择手段,可能导致权力有益行使这一目标难以达到;排除国会选择手段的权力的解释原则是有害的

举例说明:刑法惩罚窃贼、邮政所邮路权运送邮件、惩罚权并非对达成目标必不可少,而是有利于权力的行使

该条款在宪法中的位置以及措辞说明立法机关具有选择手段权力的必要性:该条款不能被理解为对国会权力的限制,而应理解为扩大

因此,对宪法的合理解释必须容许国家立法机构对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使方法享有斟酌裁量之权,只要目的合宪,所有显然合乎词目的、未被禁止、与宪法文字和精神相一致的手段都是合宪的

(5)组建银行的设立是一种便利,是合法的;组建银行的法案是合宪的,是国家最高法律的组成部分

3 马里兰州能否做到对该分支机构征税而不违背宪法 (1)宪法的至高无上可以撤销某种权力所产生的效果 (2)原告辩护律师:排除马里兰州对第二银行的征税权

依据原则:联邦宪法以及为实施联邦宪法而颁布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控制州法而不能被州法控制

推论:创制权隐含维护权;他人掌握的破坏权与创制权及维护权对立;这种抵触存在时最高权威必须控制这种权力 (3)国会创建了第二银行并维护之

州的征税权对此有破坏作用

不能简单理解为信任问题:只有联邦立法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国会才能对关系全体利益的权力执行手段加以控制

马里兰州所主张的原则可以破坏联邦政府的所有手段:这不符合人们建立合众国的目的 州对国会创建的银行的征税是针对全体人民创建的机构,是部分对整体的控制 因此,马里兰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对联邦银行征税的法律违宪并因此无效。

案件名称: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s. Madison) 案件时间:1801年

案件背景: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任命了一批巡回法院法官与特区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但任命状没有及时送出,杰斐逊总统就任后指示新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任命状不再发送,马伯里对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马伯里 被告:麦迪逊 主审法官:马歇尔

争论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命令政府发布任命状 审判结果:司法条例违宪,最高法院不能发布任命状 法官推理:

1 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总统签发委任状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委任就已经完成。委任状不可撤销且授予法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扣押委任状的行为是对法定权力的侵犯

2 申诉人的这项权利遭到侵犯后,法律是否提供救济手段 (1)权利的本质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总统以及某些官员在行使政治权力的时候拥有自由裁量权,这种属于政治范畴的行为法院无权干涉

(3)当个人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定职责的实施,个人有权诉诸法律并请求法律救济 (4)因此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办法任命状的行为侵害了这种权利,应当提供法律救济

3 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那种救济

(1)案件的性质:令状授予意味着对官员的任命;接受令状的官员是法律原则上可以命令的人且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法院对非政治性问题的管辖不是对行政权的侵犯,而是遵守法律文件;法院对其他的特许状也具有管辖权:本案是一个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2)法院的权力:这样的令状是否由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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