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
1.1998年8月9日下午4时许,沪东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载重47500吨)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438'’轮和“航供5”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82366.52元。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2.1994年5月1日0035时,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16”轮船在海上航行,当时海面西南风5—6级,中浪,能见度小于1海里。该船雷达观测发现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所属“明隆”轮位于其船前方,在“明隆”轮右前方还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大庆416”轮船用VHF16频道与“A”小船联系商定右舷会让,并向左转向。5月1日0015时,“明隆”轮船船长经雷达观测,判断其船艏正前方及右舷10°左右两船均为南下船,航向约210°左右,形成对遇局面;“明隆”轮船右舷约20°的回波为“A”小船,向北航行。“明隆”轮船用VHF16频道与正前方约7海里的“扬子江6号”轮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左舷会让。0025时,位于“扬子江6号”轮左舷横距约1.2海里的“大庆416”轮在“明隆”轮右舷约12°,距离4海里,此时位于“明隆”轮右舷约15°距离1海里的“A”小船回波舷角减小,“明隆”轮船右转向,改航向为60°,0038时继续右转至航向93°。0043时“明隆”轮船发现“大庆416”轮船方位变化甚小,距离减小,认为碰撞危险不可避免,0044时采取右满舵,船艏向转到128°。当“大庆416”轮船船雷达观测到“明隆”轮回波已接近其右舷正横,仍继续以大于90°的夹角逼近时,立即左满舵。约0045时,两船发生碰撞,“大庆416”船船艏与“明隆”轮船舯楼相撞,随后“明隆”轮船船艉与“大庆416”船舯楼再次相撞。碰撞后,双方均作碰撞现场察看确认书,并由双方船长签字,双方对确认书均无异议。后“大庆416”轮通过中国船级社对其碰撞损坏进行损坏检验,并对损坏修理项目进行估价,总修理费为人民币368000元,另该油轮进厂前洗舱费用人民币193361.69元。“明隆”轮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青岛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委托PICC福建分公司国际保险部船舶科申请船师,对其船舶碰撞损坏进行检验,经审核,修理费用为人民币539931元。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1.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造成本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天气情况已构成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事由,沪东造船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双方在能见度小于1海里的情况下进行雾航,且仅依据雷达观测和VHF监听与联系进行避让行动;在海况复杂,有“A”小船横越时,双方均避让“A”小船,“大庆416”轮左舷避让,“明隆”轮右舷避让,双方均忽略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遵守,并违反第六条关于安全航速和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对该起碰撞事故应各承担50%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救助公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但对救助报酬未约定。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1)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乙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2)有船员若干被救,对此能否请求救助报酬?理由?(3)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也保护了环境。按后来达成的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了救助报酬,即120万元,问按法律规定,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1)乙能够得到救助报酬;可以向船舶所有人甲请求支付。(2)不能请求救助报酬;因为救人是法定义务而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3)按我国海商法规定,乙最多能得到65万元救助报酬;因为乙只能获得特别补偿款项,为其支出救助费用的130%,即50万元×130%=65万元。 五、案例分析题 某船(价值600万元),载杂货500万元进行远洋运输。收货人分别为甲(货物价值200万元)、乙(150万元)、丁(50万元)。船舶到目的港后,船长宣布丙货物(100万元)为共同海损。(1)何谓共同海损?(2)假定没有其他损失,也没有节省的费用,此共同海损如何分摊?(3)如果造成此共同海损的原因是船员的过失造成,是否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船舶所有人分摊:100万元×
600/1100=54.545万元;甲分摊:100万元×200/1100=18.182万元;乙分摊:100万元×150/1100=13.636万元;丙分摊:100万元×100/1100=9.091万元;丁分摊:100万元×50/1100=4.545万元。(3)船员的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因为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即是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六、案例分析题
1.卖方甲与买方乙以FOB(上海港)的贸易术语条件达成合同,乙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allrisks),之后得知货物在上海港装船前由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造成全损,乙持保单要求保险人赔偿,乙能否获赔?乙将保单转给甲,甲能否获赔?
2.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受害人起诉了甲。后得知该油船保了油污责任险。请问:(1)按我国法律规定,对油船的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或财务保证是否有强制要求?(2)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为什么?
3.卖方甲与买方乙以FOB(上海港)的贸易术语条件达成合同,乙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allrisks),之后货物在目的地(一切险合同约定的地方)直接装上丙(乙将货物的单据都转让给了丙,包括保单)的运输工具运往另一城市,途中货损(假设属承保事故造成的损失),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理由。
1.(1)乙不能获得赔偿,上船前的风险不属于乙应承担的风险;(2)乙将保单转给甲,甲也不能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后的转让行为有违背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2.(1)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油船的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或财务保证没有强制要求。
(2)油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因为在三个国际公约都实行了强制保险的规定之同时,还规定了污染的受害方可以直接对承担船舶所有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3.保险公司不会赔付;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乙的风险自货物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就不属其承保范围,并且乙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就出售并交付给了新的货主丙,此时乙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已完成。
海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劳埃德船级社 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
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 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 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 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B. 多式联运经营人 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
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 )负举证责任。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托运人 D.收货人
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 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 )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船舶碰撞 B.平舱不当 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 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 制订的。
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 B.1910年求助公约 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
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 )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A.买卖 B.背书 C.银行托收
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 答案要点
1.A 2.D 3.C 4.C 5.A 6.B 7.A 8.C 9.B 10.A
四、判断改错题(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予以改正。每小题1分,共10分)
33.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因领海、港口,须得依法进行申报、联检和强制引航() 34.在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卖方是发货人,也是海商法中所界定的托运人。() 35.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 ) 3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与码头相撞是属于间接船舶碰撞,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37.港监从事救助作业,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求助获得成功,它也无权获取救助报酬。 ( ) 38.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经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 合同。 ( )
39.船舶在航行中所遭受的自然磨损,也属于海上风险,应在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之内,由保险人对此承担
赔偿责任。 ( )
40.目前,中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联运提单,基本上也规定了网状责任制度,对于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提单规定按 国际海上运输责任制度处理。 ( )
41.我国《海商法》所界定的“船舶”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5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
4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AMC)是我国受理海事海商仲裁的唯一常设机构。 ( ) 答案:33. √ 34. √
35. × 更正:在“……装船后”加上“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 36. × 更正:将“属于”改为“不属于”,“适用”改为“不适用”。 37. × 更正:将“也无权”改为“有权”。
38. × 更正:将“经由……同意”划去,在“可以”前加上“不”。
39. × 更正:将“也属于”改为“不属于”,“应在”改为“不在”,“承担”改为“不承担”。 40. √ 41. × 更正:在“但是”后,加上“用于”,将“50总吨”改为“20总吨”。 42. × 更正:在“受理”后加上“涉外”。
3--4.2001.年6月,某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顺发’’号货轮装载中国宁波甲公司、中国香港乙公司、泰国丙、丁公司四家公司的货物从宁波驶往洛杉矶。航行至夏威夷附近遇到大风浪,船舶随时都有倾覆的可能,不得已船长命令抛弃装在舱面上的宁波甲公司、泰国丙公司的货物,船舶勉强渡过难关。但船舶出现了故障,为了安全,该船驶入夏威夷港口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维修费若干美元,因修船而卸货,造成数万元损失。船修好后“顺发”号继续驶往洛杉矶。几天后,该船在公海上与一日本船舶相撞,两船都受到损害。“顺发”号上香港乙公司的货物也受损失。后当“顺发”号返回宁波时,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向宁波海事法院 提起诉讼。请回答第3—4题。 3.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
A.宁波甲公司的货损 B.泰国丙公司的货损 C.修船期间所付费及卸载货物的损失 D.香港乙公司的货损
4.假设该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进行理算,宁波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对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争议应适用( )。
A.中国法 B.德国法 C.泰国法 D.中国香港法律 (四)案例分析题 题1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10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青岛,1 999年7月28日长崎港装货。货物=]=1 999年7月28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青岛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题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 999年11月20日签订购买5 2500电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3月1 B N 3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孔
雀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3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孔雀号”于3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0年3月30日“孔雀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三)不定项选择题 .
3.ABC。见《海商法》第1 93、1 94条。香港乙公司的货损属于单独海损,即不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有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4.B。见《海商法》第2 74条。 (四)案例分析题 题1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
2.B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
3.如保险合同中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不赔。如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A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
4.如保险合同有约定,A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船公司索赔,也可向B公司索赔。如保险合同无约定,A公司可向船公司或B公司索赔。 题2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投保了水渍脸,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根据《海商法》第1 99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的费用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A公司的部分化肥虽然湿毁,但是,从其他部分化肥顺利完成整个航程的角度看,A公司也是受益人,故应和船公司分摊损失。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因B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表示其对承运人承担货物品质担保责任。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