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律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法条解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2013国家司法考试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串讲
授课:王旭老师
第一讲 《公务员法》
S.1.1 公务员的法律定义与管理标准 S.1.1.1 法律定义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国家机关及政党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 S.1.1.2 管理标准 (1)职位管理制: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技术类(增设由国务院决定) (2)职位管理中的职务与级别 S.1.2 公职取得制度 公职取得 选任:领导职务层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层次 民主选拔 ▲领导职务:正国级;副国级;正部级;副部级;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委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层次 招考录用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合同(如法院的书记员)【非涉密岗位;聘期1-5年;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录用 方式: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初任法官、检察官可以从通过司法考试中的人中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条件:①机关职位条件(录用机关的编制限额以内和存在相应职务空缺);②报考资格条件(分为法定和机关拟订) ▲法定不得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提出拟录用名单公示→备案(中央一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报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合格的予以聘用职位。 S.1.3公务员的监管制度 S.1.3.1考核制度 监管制度之Ⅰ: 考核 考核的作用:为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奖励、培训和辞退提供依据。 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重点是业绩 考核的程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结果(必须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① 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 ② 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③ 不称职的: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④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 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1 官网:www.LG400.com 客服电话:010—6222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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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2 惩戒制度 监管制度之Ⅱ: 惩戒 1、设定权分配 2、实施权分配 ①法律、其他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命令 创设处分权 ②地方性法规、规章 补充规定处分行为及具体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之外,其他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要与以上两个部门联合制定。 ③排除主体 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领导成员 层次 非撤职、开除处分 撤职、开除处分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或向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务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 乡镇政府领导 地方政府部门正职 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上一级政府决定 议(副职也可向常委会提出撤职建议) 上一级政府决定 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 议 本级政府决定 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非领导成员 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决定 3、处分种类及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免职不是处分种类;▲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法律后果: ①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③受撤职处分 降低级别 ④解除降级、撤职处分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5、处分的适用 (1)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2)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3)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4)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 + 新处分期限 6、处分的从轻、从重 (1)从重: ①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②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③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④包庇同案人员的; (2)从轻 ①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③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7、调查: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2 官网:www.LG400.com 客服电话:010—6222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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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3 交流制度 监管制度之Ⅲ: 交流 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挂职锻炼: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 ★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亲属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 S.1.3.4 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 S. 1. 4公务员的公职退出与救济制度 S.1.4.1辞职与辞退 辞职 概念:由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解除与国家机关的公职关系。 程序: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批。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非领导职务。【分别为九十日和三十日】 ▲ 引咎辞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务负有领导责任。 ▲ 责令辞职:由于个人原因应当辞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未提出辞职的,可以责令辞职 ▲ 不得辞职的情况(第81条) 概念: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关系。 ▲条件(第83条):五种情形。尤其掌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与“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 申诉的内容: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直接申诉:知道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做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提出 申诉的程序 (2)先复核、再申诉: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原机关复核+十五日内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3 官网:www.LG400.com 客服电话:010—62227168
2013年中律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法条解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复核决定三十日做出;申诉决定六十日做出 ▲对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S.1.1.2 救济制度
第二讲 抽象行政行为:两个条例
S.1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机关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S.2 行政法规 S.2.1 定义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总称。可以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 S.2.2类型 ① 执行性立法(称为“实施条例”可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而通过) ① 自主性立法(《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③ 授权立法(称为“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 ——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 约束 ——不得转授权; ——需要对立法事项向授权机关备案; ——条件成熟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终止相应授权。 ——违背授权目的与权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授权主体来撤消该法规甚至授权 ▲ 我国授权立法的两种类型 S.2.2制定程序 立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 ↓ 起草(可以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起草,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或自己起草;并要有多种听取意见的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等;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审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包括专家意见) ↓ 通过与公布(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后施行,并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既可公布30日后生效,也可即使生效。) ↓ 解释 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4 官网:www.LG400.com 客服电话:010—6222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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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行政规章【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考规章】
S.3.1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另:单行法律可以授权,如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可以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规章 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 ▲ 规章可以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S.3.2制定程序 立项(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报该部门立项;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规章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立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 起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也可由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起草、也可由一个部门或几个具体部门负责起草;并要有多种听取意见的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等) ↓ 审查(由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审查) ↓ 决定与公布(决定部委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由部门首长或省级首长或市级首长签署后公布在部门公报、国务院公报或全国发行报纸上;本级政府公报及本级范围报纸上) ↓ 解释 S.3.3行政立法的效力冲突(包括行政立法之间以及行政立法与其他法律渊源) 同一主体冲突 同一位阶冲突 不同位阶冲突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新的一般规则VS旧的特殊规则 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优先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 部委规章VS政府规章;部委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效力是同样的。
第三讲 《行政处罚法》(含《治安管理处罚法》)
S.1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定形式的制裁的行为。行政处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5 官网:www.LG400.com 客服电话:010—6222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