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基础选址等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0-03-27 12:54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0]35号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基础选址等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来,全国相继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设备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设备使用环境复杂的实际,现就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工作提出两点要求:

一、做好塔式起重机基础的选址定位工作

1、塔式起重机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各尽其责,认真履行塔式起重机管理职责,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时统筹安排,制定塔式起重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塔式起重机之间或塔式起重机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发生碰撞。

2、塔式起重机选址定位时必须保证塔式起重机旋转360度两臂端与周围建筑或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重新选址或采取相应的技术

措施(截臂、加节等)。

3、塔式起重机选址安装时,应尽量使塔式起重机作业区(包括配重臂)避开学校、医院、市场、居民住宅及繁华道路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临舍、办公室、食堂、传达室、厕所、饮水吸烟室等),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件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第10.4条的规定。如不符上述要求,必须进行可靠防护。

4、塔式起重机选址时,应尽量避免在基坑边坡上,防止基坑边坡塌方等意外对塔式起重机造成危险。若不能重新选址,则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做好群塔(含两台)作业的防碰撞工作

1、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防碰撞安全专项方案”;若施工现场有多家单位施工的,且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存在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三条要求,协调组织施工单位编写“防碰撞安全专项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方案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各塔式起重机的升高(降低)次序以满足最小架设距离要求,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监理单位应对“防碰撞安全专项方案” 严格审批,并协同建设单位督促使用单位有效

落实。

2、群塔(含两台)作业,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

A、低位塔式起重机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B、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各建设、施工、监理和安装单位应高度重视塔式起重机选址和群塔作业防碰撞工作,合理选择塔式起重机基础位置,认真落实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我站将加大对上述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将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报: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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