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集中供热(冷)的热(冷)量(区域锅炉房、区域供冷站等); 小区集中供热(冷)的热(冷)量(小区锅炉房、小区供冷站等); 冷热电联产的供冷、供热量。
3.3 建筑基本情况统计指标
3.3.1 民用建筑基本情况统计指标包括:
居住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一般公共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大型公共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3.4 建筑能耗统计指标
3.4.1 按表3.4.1列出的能耗统计指标统计各类民用建筑的能耗值。
表3.4.1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统计指标 全年总能耗统计指标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统计指标 全年总能耗统计指标 燃料用量 集中供热用电量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煤、气、油等) (冷)量 耗统计指标 全年总能耗统计指标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统计指标 全年总能耗统计指标 居住建筑 一般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 其它能源使用量 总能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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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能耗统计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标准按中国行政分区进行建筑能耗抽样统计,只统计建制镇及以上的城镇民用建筑能耗。 4.1.2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分三级进行统计汇聚。国家为一级统计汇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二级统计汇聚;地级市、州、盟为三级统计汇聚。
4.1.3 县(市)、旗、区为建筑能耗抽样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
4.1.4 对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在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所在的县、县级市、旗、区范围内采用分类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建筑能耗统计的样本量和样本;对大型公共建筑,在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所在的县、县级市、旗、区范围内采用普查的方法进行建筑能耗统计。
4.2 居住建筑能耗统计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2.1 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按本标准附录B中表B.0.1的格式建立辖区内的居住建筑基本信息总表。
4.2.2 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按本标准3.1.3条的规定对居住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的居住建筑先按是否已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第一级分类,然后对第一级中的各类居住建筑又按建筑层数进行第二级分类,针对各类居住建筑建立以下6个分类基本信息表:
(1)未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低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2)未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多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3)未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4)已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低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5)已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多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6)已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4.2.3 对第二级中的各类居住建筑按下面的方法确定样本量:
(1)按百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样本量;
(2)当按百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的建筑栋数不足10栋时,确定样本量为10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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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总栋数 备注
表4.2.3 居住建筑能耗统计样本量的确定方法 各类居住建筑总栋数 低层居住建筑总栋数 N11 未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N1 多层居住建筑总栋数 N12 建筑总栋数 中高层居住建筑总栋数 N13 N 低层居住建筑总栋数 N21 已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N2 多层居住建筑总栋数 N22 建筑总栋数 中高层居住建筑总栋数 N23 建筑栋数不足10栋时,确定样本量为10栋。 样本量 n11= 0.01N11 n12= 0.01N12 n13= 0.01N13 n21= 0.01N21 n22= 0.01N22 n23= 0.01N23 4.2.4 根据确定的样本量,在各类居住建筑的基本信息表中进行随机抽样,构成居住建筑能耗统计样本。
4.2.5 当年竣工的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应补充到原有的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中。执行本标准的首次抽样完成后,以后每年除了保留原有的居住建筑样本量和样本外,在当年竣工的各类居住建筑中,仍先按百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新建居住建筑样本量,当按百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的新建居住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确定新建居住建筑的样本量为1栋,然后根据确定的新建居住建筑样本量,在当年竣工的新建居住建筑中进行随机抽样,被抽中的新建居住建筑补充到原有的统计样本中。
4.3 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3.1 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按本标准附录B中表B.0.2和表B.0.3的格式建立辖区内的一般公共建筑基本信息总表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总表。
4.3.2 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按本标准3.1.4条的规定对一般公共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的一般公共建筑先按是否已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第二级分类,然后对第二级中的各类一般公共建筑又按建筑功能进行第三级分类,针对各类一般公共建筑建立以下8个分类基本信息表:
(1)未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办公建筑基本信息表; (2)未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商场建筑基本信息表; (3)未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宾馆饭店建筑基本信息表; (4)未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其它一般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表; (5)已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办公建筑基本信息表; (6)已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商场建筑基本信息表; (7)已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宾馆饭店建筑基本信息表; (8)已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其它一般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表。 4.3.3 对第三级中的各类一般公共建筑按下面的方法确定样本量:
(1)按十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样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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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按十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的建筑栋数不足3栋时,确定样本量为3栋。
表4.3.3 一般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样本量的确定方法
各类一般公共建筑总栋数 办公建筑总栋数 N11 未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商场建筑总栋数 N12 N1 计标准的建宾馆饭店建筑总栋数 N13 筑总栋数 其他建筑总栋数 N14 N 办公建筑总栋数 N21 已执行公共商场建筑总栋数 N22 建筑节能设N2 计标准的建宾馆饭店建筑总栋数 N23 筑总栋数 其他建筑总栋数 N24 建筑栋数不足3栋时,确定样本量为3栋。 一公建总数 般共筑栋样本量 n11= 0.1N11 n12= 0.1N12 n13= 0.1N13 n14= 0.1N14 n21= 0.1N21 n22= 0.1N22 n23= 0.1N23 n24= 0.1N24 备注
4.3.4 根据确定的样本量,在各类一般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表中进行随机抽样,构成一般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样本。
4.3.5 当年竣工的所有新建一般公共建筑应补充到原有的一般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表中。执行本标准的首次抽样完成后,以后每年除了保留原有的一般公共建筑样本量和样本外,在当年竣工的各类一般公共建筑中,仍先按十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新建一般公共建筑样本量,当按十分之一的抽样率确定的新建一般公共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确定新建一般公共建筑的样本量为1栋,然后根据确定的新建一般公共建筑样本量,在当年竣工的新建一般公共建筑中进行随机抽样,被抽中的新建一般公共建筑补充到原有的统计样本中。
4.3.6 大型公共建筑采用普查的方法进行建筑能耗统计,所有的大型公共建筑都要进行能耗统计。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按本标准3.1.4条的规定对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按是否已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第二级分类,针对各类大型公共建筑建立以下2个分类基本信息表:
(1)未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表; (2)已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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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样本建筑的能耗原始数据采集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能耗统计的基层组织与统计单位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样本建筑能耗的采集。
5.2 居住建筑样本楼的能耗采集方法
5.2.1 居住建筑样本楼的逐月能耗和全年累计能耗数据,宜从能源供应端获得,并填写居住建筑样本楼能耗统计表(居住原始表xx—A)。
5.2.2 对不能从能源供应端获得能耗数据的居住建筑样本楼,宜为该楼设置楼栋能耗计量表(电度表、燃气表等)。根据楼栋能耗计量表,逐月采集每栋样本楼的各种能源的逐月消耗量和全年累计消耗量,并填写居住建筑样本楼能耗统计表(居住原始表xx—A)。
5.2.3 对既不能从能源供应端获得能耗数据,又未能设置楼栋能耗计量表的样本楼,应采取逐户调查的方法,采集该楼中每一户的逐月能耗和全年累计能耗,填写居住建筑样本楼用户能耗调查统计表(居住原始表xx—B),同时采集该楼栋逐月的公用能耗,填写居住建筑样本楼公用能耗调查统计表(居住原始表xx—C),然后对应累计各户能耗数据和公用能耗数据获得该楼栋的能耗数据,并填写居住建筑样本楼能耗统计表(居住原始表xx—A)。
5.2.4 对按本标准4.2节确定的各类居住建筑样本楼,根据本标准5.2.1~5.2.3条的规定,从表5.2.4中选择表格类型,然后按本标准附录C中所列该类型表格格式填写居住建筑样本楼的能耗原始数据。
表5.2.4 居住建筑样本楼能耗原始数据采集表
是否已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居住建筑层数 低层 居住建筑样本楼能耗采集表 样本楼能耗统计表 样本楼用户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公用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能耗统计表 样本楼用户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公用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能耗统计表 样本楼用户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公用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能耗统计表 样本楼用户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公用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能耗统计表 样本楼用户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公用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能耗统计表 样本楼用户能耗调查统计表 样本楼公用能耗调查统计表 8
表头 居住原始表11—A 居住原始表11—B 居住原始表11—C 居住原始表12—A 居住原始表12—B 居住原始表12—C 居住原始表13—A 居住原始表13—B 居住原始表13—C 居住原始表21—A 居住原始表21—B 居住原始表21—C 居住原始表22—A 居住原始表22—B 居住原始表22—C 居住原始表23—A 居住原始表23—B 居住原始表23—C 表号 表C.1.1-1 表C.1.1-2 表C.1.1-3 表C.1.2-1 表C.1.2-2 表C.1.2-3 表C.1.3-1 表C.1.3-2 表C.1.3-3 表C.2.1-1 表C.2.1-2 表C.2.1-3 表C.2.2-1 表B.2.2-2 表C.2.2-3 表C.2.3-1 表C.2.3-2 表C.2.3-3 未执行 多层 中高层 低层 已执行 多层 中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