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岗人员”台帐,保证项目上所有“三岗人员”100%持证上岗,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承包商应将从业人员名单、人员变化情况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每月将从业职工名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向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底线要求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并严格考核,不合格者严禁进场作业;进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实施安全交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安全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前,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运行可能给施工带来的风险等内容的安全告知。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每季度组织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考试,给与一次补考机会,不合格者实行淘汰,直至更换承包商。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落实晨会制度,每日作业前组织作
业人员召开晨会,主要包括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安全要求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承包商在进场作业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或工作方案、安全措施,经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承包商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正式实施前,承包商要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通知发包单位派相关人员参与现场监护。
第十八条 承包商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排查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全面负责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风险管理;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项目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项目安全投入、项目应急工作、文明施工和隐患排查等
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整改。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属地监管,每周至少一次对现场风险管理、安全管控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发包单位、使用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爆破物品及危化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按时列席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每月将安全费用投入使用情况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第二十六条 发包单位每季度(工期不足一季度的,在项目验收前)组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对不遵守安全协议和安全底线要求的承包商,除按合同、安全协议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进行教育,使其对不安全
行为认识到位。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发包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如发现承包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果断制止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下达停工指令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第二十九条 非公司发包,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或公司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管理和告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优秀承包商安全生产“红名单”和不合格承包商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予以更新,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人员管理乱、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商坚决予以淘汰,淘汰的承包商不能再承包公司所有工程项目。
承包商发生工亡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列入公司承包商管理“黑名单”,不得在参与公司的任何施工项目。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发生工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承包商自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商应将事故及时通知公司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承包商事故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根据事故报告程序和事故等级,按照《中国铝业集
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中国铝业和中铝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