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
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1]5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02 【实施日期】2001.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
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甬党〔2001〕1号)精神,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外商来甬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 1 / 2
目;外商投资者是指来甬投资的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
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甬兴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商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见附件1)。
(三)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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