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建设

2020-03-27 19:05

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_摘选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九条 地类分类系统与划分标准

一、地类分类系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要将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进行地类划分,首先区分林地、非林地两大类,再往下细分地类。具体分类系统见下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土地分类系统表

一级地类 二级地类 三级地类 四级地类 纯林 乔木林地 混交林 有林地 乔木经济林 竹林地 疏林地 灌木经济林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灌木林地 其他特别灌木林 其他灌木林地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封育未成林地 苗圃地 采伐迹地 无立木林地 火烧迹地 其他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地 宜林沙荒地 其他宜林地 辅助生产林地 耕地 牧地 非林地 水域 建设用地 其他非林地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用于林业生态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0的乔木林以及竹林、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和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森林经营单位辅助生产用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1、有林地:连续面积≥0.067 hm、郁闭度≥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标准的片林或林带,包括符合造林保存株数要求的乔木型经济林。其中,乔木林带是指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m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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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混交林和乔木经济林。

1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

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2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

(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3乔木经济林:指符合造林保存株数、○由乔木经济树种(含人工栽培而矮化)组成的林地。

(2)竹林:指附着有胸径≥2cm、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标准的由竹类构成的林地。达到合理造竹株数、造林1年以上且生长稳定的造林地,地类应定为竹林。

胸径5cm以上的大径竹合理造竹株数:毛竹等散生竹每亩22~34株,大型丛生竹生态林每亩34~55株、商品林每亩19~33株;胸径2~5cm的小径竹合理造竹株数每亩不少于100株。

2、疏林地:指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0.067 hm、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指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如高山刺栎),以及胸径<2cm的小杂竹林,以经营灌木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 hm、覆盖度≥30%的林地;其中包括灌木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2m的灌木林带,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地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型经济林地。我省具体包括:

——各山系乔木生长界限以上的灌木林:东南部山地海拔2200m以上,滇中高原中部海拔2500m以上,滇西高山(高黎贡山、碧罗雪山、老君山)海拔3500m以上,滇中高原以北(玉龙山、大凉山)海拔3900m以上。

——灌木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包括:柑桔类、油茶、茶叶、咖啡、可可、花椒、桂花、石榴、蚕桑、大叶千斤拔、木豆、沙棘、木瓜、茉莉花、青刺尖等灌木经济林地。

——岩溶地区石山和乱石滩上形成的灌木林(地表岩石裸露≥60%)。

——干热(干旱)河谷生态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指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地区、或因焚风效应、蒸发量大于降水量3倍的区域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可结合指示植物(如扭黄茅、车桑子、攀枝花等)和气象资料确定。干热(干旱)河谷涉及元江(蒙自、个旧、元阳、红河、建水、石屏、元江、双柏、景东、楚雄、易门、南涧)的部分区域,怒江(泸水、隆阳、龙陵、施甸、永德、镇康)的部分区域,金沙江(永善、巧家、会泽、东川、禄劝、武定、元谋、永仁、华坪、永胜、大姚、宾川)的部分区域,澜沧江(南涧、凤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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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隆阳)的部分区域。调查时通过收集资料确定范围,并在第一次调查会议上确认。

(2)其他灌木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之外的灌木林。 4、未成林造林地:包括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和封育未成林地。

5、苗圃地:指固定的林木(包括木本花卉)育苗用地,苗圃地不包括育苗设施占地。临时育苗用地按无林地调查。

6、无立木林地:原有林地采伐、火烧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还未更新造林的林地,以及造林失败等的林地。包括

(1)采伐迹地:有林地经采伐后保留林木(竹)郁闭度<0.10,且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3年内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后天然更新达到中等等级及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为封育未成林地。

(2)火烧迹地:有林地遭火灾后保留林木(竹)郁闭度<0.10,且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3年内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后天然更新达到中等等级及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为封育未成林地。

(3)其他无立木林地:按以下标准确定

1已经整地和打塘,但尚未造林的预备造林地; ○

2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仍未达到造林及封育目标,或未达到有○

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

3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竹类和灌木)后,在成林年○

限之前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需补植补播或造林失败的林地;

4飞播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 ○

5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

6采伐迹地或火烧迹地3年以上仍未更新造林,又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

的林地;

7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或火灾后达不到这三类地类标准,并未进行更新○

造林的林地。

8已结束临时占用林地但尚未进行植被恢复的土地。 ○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灌丛、荒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3)其他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

8、辅助生产林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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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之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储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他林业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设施及辅助用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专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他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

(二)非林地: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耕地、牧地、水域、建设用地和其他非林地。非林地森林和非林地灌木林应作林地调查,用管理属性区分。

1、耕地:指有土地承包证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含临时用于育苗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种植草本花卉和药材的土地、菜地及温室和大棚等用地。

2、牧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固定用于畜牧业的牧场,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用于放牧的固定荒草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冰川和永久积雪地等。

4、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等。

5、其他非林地:以上非林地类型不能涵盖的非林地等。

第十条 林地管理类型

一、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

指符合林地划分标准的土地中有林权证或林权证明、土地利用规划为林地、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及林地落界确定为林地、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土地。

二、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

指符合林地划分标准、不具有林权证或林权证明、土地利用规划未划为林地、未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地落界界线之外具有有林地、灌木经济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特征的土地,包括有土地承包证明以及未规划为林地的土地上已达到有林地、灌木经济林地、其他灌木林地覆盖标准的土地以及未成林造林地,城市建设用地上具有有林地、灌木林地特征的城市森林及灌木林,不属于固定农用轮休地和固定放牧地上的其他灌木林。特指非林地森林(达到有林地、灌木经济林地标准)、非林地其他灌木林、非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符合未成林造林地划分标准)。

第十一条 林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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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苗圃地、辅助生产林地以外的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大类别。两类林地的划分要结合各级人民政府界定的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确定。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不划分林地类别(两类林)。

第十二条 林种分类系统与划分标准

一、林种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不包括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不同的经营目的分为五大林种、二十五个亚林种。其中:防护林划分为8个亚林种,特种用途林划分为7个亚林种,用材林划分为3个亚林种,经济林划分为5个亚林种,能源林划分为2个亚林种。分类系统如下:

林种分类系统表 林种 亚林种 11、水源涵养林 12、水土保持林 13、防风固沙林 14、农田牧场防护林 15、护岸林 16、护路林 17、防火林 18、其他防护林 21、国防林 22、自然保护区林 23、实验林 24、种质资源林 25、环境保护林 26、风景林 27、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32、速生丰产用材林 33、其他用材林 41、油料能源林 42、木质能源林(原薪炭林) 51、果树林 52、食用原料林 53、林化工业原料林 54、药用林 55、其他经济林 (一)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 (三)用材林 (四)能源林 (五)经济林 在已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地、商品林地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若分类经营区划界定了五大林种、二十五个亚林种的,按界定结果确定;没有界定的,根据主导用途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二、林种划分标准

(一)防护林: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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