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动火管理规定

2020-03-27 19:20

*******医院

关于印发《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加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医院制定了《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医院 2014 年 6月 13 日

*****有**医院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等法律、规范及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院内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医院主要包括以下部位或场所:

(一) 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办公楼。 (二) 药库、药房、器械库。

(三) 制氧机房、6kV变电所、消防监控室、信息机房、档案室。

第六条 禁火区

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在该区域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 第七条 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可分为:

(一) 生产性(科研、分析、化验)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用火。

(二) 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天然气炉等用火。 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火台账,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 固定动火区

指单位划定的可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等工作的区域。在该区域内

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固定用火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第九条 消防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医院实际情况,划分出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在医院平面图上标示,建立台账,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是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至少应包括防火重点部位。

第十一条 **医院不设定固定动火区。

第四章 动火作业分类

第十二条 特殊动火作业

(一) 变压器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二) 制氧机房等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

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 二级动火作业

在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章 动火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 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见附件 1),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二)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但至少不少于 2 具灭火器)。

(三)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标牌。其主要内容是: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标明区域界限。

(四)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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