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为收费项目;强制中介、强制入会、指定中介等侵权行为仍然存在,中介机构和官办协会与职能部门“明脱暗不脱”,违法设臵前臵程序等情况还时有反映。
三是重收费轻管理、管理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有些部门热衷于搞审批,随意设臵审批程序,给民营经济发展设臵关卡,把收费当服务,把罚款当执法,服务观念还不强,管理方式和水平急需提高。
四是执法不严,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待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现象;一些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和当事人的处罚尺度不一,甚至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的处罚经过讨价还价结果相差十分悬殊,造成了执法不严肃的不良影响。还有个别执法部门滥用执法权,违法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不依法定程序处理涉案财产。
五是“部门权利利益化、部门利益法规化”问题。“部门权利利益化”表现为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叠、行政权限不明确,重复收费、越权收费等问题,“有利争着管,无利无人管”、一事多罚、相互推诿,导致部门争权,企业受害。“部门利益法规化”表现为一些部门通过部门法规或文件设臵审批收费事项或者解释扩大收费范围,增加了企业负担。
六是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各种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还较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和破案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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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存在的问题,表明建立依法、廉洁、高效、服务型的执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明确了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在于公共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廉洁高效、重在服务,妥善做好涉及民营经济的执法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管理,严肃查处“三乱”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彻底消除执法随意性;要按照“重在服务”的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转变行业作风和执法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我们建议:一是建立特聘执法监督员制度、定期座谈联系制度,完善民营企业投诉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制度;二是建立与民营企业联系和沟通的固定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对执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倾听民企的心声,为他们排忧解难;三是努力提高对市场经济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经济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内外监督力度和舆论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四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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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案件查处力度;五是强化治安秩序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逐步探索建立与民营企业的治安联防机制;六是加强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坚决及时地打击盗窃、哄抢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破、快处理,努力挽回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七是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惩治利用职权搞“三乱”和“吃、拿、卡、要”等执法腐败行为的力度。
四、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民营企业权益救济的最终保障。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审理不及时、判决不公、执行难等仍然是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民事审判中“翻烧饼现象”仍旧存在,有些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多次改判,有些案件一拖就是几年,造成司法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不堪讼累;个别案件判决不公,程序违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仍有反映。个别地方司法机关思想观念还未完全转变,受“所有制观念”影响和地方行政部门权利干预,在涉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上不能公平对待,不能及时公正地判决和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久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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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使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赢了官司耽误了时间,丧失了企业发展的时机,尤其是刚起步阶段的民营企业,往往被讼累拖垮。个别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忽视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滥用国家强制力超案值查封、扣押和冻结民营企业财产,或者简单执法,未考虑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要求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树立市场主体在财产保护上一律平等的司法观念,在办案时要平等的对待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民营经济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为民营企业及时挽回损失;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建议要注意研究工作方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手段,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注意依法司法和文明司法的结合,多研究采取“软查封”“放水养鱼”等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手段,尽量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建立民营经济的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
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民营企业家队伍自身法律素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民营企业存在先天不足,一些民营企业业主、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少是文盲加法盲,不会依法维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抱着花钱消灾的消极被动观念,靠“走小路”去创造自己的发展环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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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营企业业主缺乏社会道德和行业道德,不讲诚信,不尽社会义务,损害了民营企业自身形象,降低了社会的信任度;有的民营企业整体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适应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管理混乱,依靠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制假卖假、违法经营谋取短期利益等行为,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同样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一样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应该通过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依法维权能力来解决。建议:一是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列入今后我省普法规划的重点;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办案中以案普法,加强法律建议服务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减少管理漏洞,将预防犯罪工作延伸到民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去。三是建议个协、私协等协会立足协会职能,在协会中成立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好法律服务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四是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民营企业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和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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