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履行管理职责的若干意见

2020-03-27 19:28

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

履行管理职责的若干意见

(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规范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行业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并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后,每届任期一般不少于3年(另有规定除外),可连选连任。

三、主任在任职期间发生被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不称职行为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后,应当罢免。

四、主任的管理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章程对主任的管理职责没有规定,适用本意见。章程虽有规定但与本意见冲突的,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意见对律师事务所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五、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所与外界联系,签署事务所有关文书、文件;

2、执行本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召集、主持合伙人、全体律师会议;

4、制定本所发展计划,安排对外业务交流活动和律师所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

5、组织编制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审批本所日常行政一般性费用开支;

7、决定本所行政辅助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接受实习律师;

8、提议对本所人员的奖惩;

9、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本所的利益对律师事务所事务有决定权;

10、处理本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主任应负责本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负责建立、落实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并带头遵守;负责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拟定与实施等工作。

六、主任应协助本所党支部作好党建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部分管理职权可以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任授权律师所副主任或其他合伙人行使。

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审议事项无法依议事规则通过而出现僵局时,主任具有决定权。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必须事先经主任办理收案审批。主任不在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收案审批。律师

所减收、免收服务收费的,必须事先经主任审批。律师事务所因利益冲突需要解除一方当事人委托,根据律师所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决定的,由主任决定解除一方委托。

十、律师应当配合、支持主任管理工作,完成主任安排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义务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任务,以及撰写论文、参加会议等工作任务。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主任指派的由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的,由市律师协会依行业管理规范予以处分。

十一、律师在上班期间离开所在县(市)应向主任报告。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主任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情况,向主任支付一定数额的补贴(建议不低于5000元)。

十三、市律师协会原则上应优先推荐律师所主任参与评先评优,协会管理,专业培训,以及各类协会活动。

十四、主任疏于管理,造成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市律师协会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主任予以处罚,并建议律师事务所予以罢免。

十五、个人律师事务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解释和修改。

十七、本意见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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