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扣发是否正确?理由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处理?按《劳动合同法》 1。可以扣发。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不合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并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4 :
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
(1)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为什么义务?法律意义是什么?
(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1。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失业保险可以享受,自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可以据此享受;
2。应该提前一个月预告解除,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
案例5:
张某自2003年开始在某高校食堂从事早点外卖工作,一直工作之2012年6月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曾被校后勤安排照顾校领导,8个月期间工资按照1500月的标准照发,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手续。2013年8月份,张某想进行维权,请结合劳动法相关原理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张某的维权途径有哪些?那个必经程序?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处罚怎么计算,说明依据?
3.假设张某在2006年1月1日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2007年1月2日张某又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张某是否与校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4.假设张某单位因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想进行裁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1年后招录时同等条件是否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5.若你是张某聘请代理律师,请说明本案的诉讼请求? 6.若你是校方的代理人,请说明代理此案件诉讼抗辩理由?
7.设本案张某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与校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是否合法?为什么?
8.设上一问中,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又在外B单位从事兼职,因精力有限导致耽误校方食堂生意,损失约1000元,问校方的损失怎么解决?依据何在?
9.设本案中张某某日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住院无钱治疗,想申请先于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张某的维权途径有哪些?那个必经程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投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处罚怎么计算,说明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97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注意:双倍工资仅限于1年内双罚,1年后不双罚,减去法律给的一个月宽限期限。
3.假设张某在2006年1月1日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2007年1月2日张某又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张某是否与校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没有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假设张某单位因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想进行裁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1年后招录时同等条件是否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41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不应当。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若你是张某聘请代理律师,请说明本案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保费用若干。 (2)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
(3)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6.若你是校方的代理人,请说明代理此案件诉讼抗辩理由? (1)仲裁诉讼时效已过。
《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 (2)否认双方存在劳动事实关系,将举证责任推之对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设本案张某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与校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