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2005年8月3日
注:该文件的适用于所有税种,本文仅就企业所得税相关资料进行列举。
一 衔接规定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 相关概念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征管法》第三条
三 减免税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 报批与备案
相关文件: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一)报批类减免税
1.基本规定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
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2.报批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报批机关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4.报批结果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变化)备案类减免税
1.基本规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
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备案项目
(1)海洋捕捞业企业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类企业证书”或各级渔类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其证书的合法、真实性。注:和下列条件冲突。
(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暂免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所办机构是否以非营利为目的、批准证书是否合法。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是否与这些服务有关。
(4)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经济实体应为省教育厅公布的《江苏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分离达标名单》中列举的高校,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而剥离的经济实体。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产权证明。
(6)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主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检查免税的种植业、养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中所规定的范围;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注:和下列条件冲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09月27日 苏国税发【2003】第199号 (7)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减免税。注:和下列条件冲突。注:和下列条件冲突。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8号
(8)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本部分不再展开分析,但纳税人在自主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时应尤其注意以下两点:
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②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9)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类减免税除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外,还包括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包括免税的债券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0月10日 苏国税发〔2005〕210号
五 报告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