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紫金财险(备-保证)[2011](主)4号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

2020-03-27 20:01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为配合江苏省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自然人须已在江苏省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经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 险 责 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小额借款合同中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责 任 免 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1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 险 期 间

第十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日的2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2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 3.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4.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

3.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5.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三)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3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通过保证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

(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

(三)多户联保贷款的,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 3.联保小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基本信息说明等。 (四)保证担保方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单位担保: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个人担保:身份证、工作证、工资本、签订《担保承诺书》、个人担保额度为担保人年收入的2倍以内。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本条款第三条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或者发生足以影

4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两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逾期还款三日内将逾期还款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的相关证明;

(六)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 (七)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八)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权利凭证; (九)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条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担保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担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应协助保险人做好向投保人、担保人进行催收和追偿的工作,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5


(苏)紫金财险(备-保证)[2011](主)4号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青岛版小学一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试卷及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