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及计算题(2)

2020-03-27 20:02

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分析:银行拒付有理。根据《UCP600》规定,买方出口100公吨散装小麦,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买方本可多交货或少交5%;但本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为40 000美元,则卖方只可少交货,最多只能交货100公吨。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共200箱,总毛重为16.2公吨,总体积为23.316立方米。由大连到欧洲某港口。试计算某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首先按货物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货属于10级货,计费标准是“M”, 然后再按航线查出10级货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US$40,另加燃油附加费10%, 解:每立方米的单位运价为:40+40×10%=44美元。

该货物总的运费为:23.316×44=1 025.904美元。

我外贸公司出口铁矿砂3200公吨至日本,运往日本基本港口的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80美元,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转船附加费率为20%,同时,每运费吨加收10美元的港口附加费。 问:该批铁矿砂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运费为多少?

解:港口附加费=10*3200=32000 基本运费=80*3200=256000

转船附加费=80*32000*20%=51200

我国广东黄埔港运往国外某港口的一批货物,运费计收标准为M/W,共300箱,每箱毛重25千克,每箱箱长50厘米,宽30厘米,高20厘米,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计算这300箱的运费为多少? 解:M>W,所以采用M计算运费

运费=总货运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 =300*0.03*60(1+5%+10%)

实际全损

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而失去原有价值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如船舶触礁后船货同时沉没海底;大豆被海水浸泡后被日晒变质;船舶失踪已达半年以上仍无消息等。 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如果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失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为挽回损失而采取措施的支出大于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手续。 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我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按CIF旧金山成交出口一批布料。货轮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触礁某舱舱底出现裂口,舱内存放的A公司的布料全部严重受浸。因舱内进水,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避风港修补裂口。如果将受水浸的布料漂洗后,再运至原定目的港旧金山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该批布料本身的价值,问:该批布料的损失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该批布料的损失应属于推定全损。当损失发生时,为挽回对被保险货物采取措施的支出超过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可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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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致损原因 损失的承担者 损失的内容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由所承担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 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 受损者自己承担 收益各方根据获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保险标的物 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我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按CIF旧金山成交出口一批布料。货轮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触礁某舱舱底出现裂口,舱内存放的A公司的布料全部严重受浸。因舱内进水,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避风港修补裂口。如果将受水浸的布料漂洗后再运至原定目的地旧金山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该批布料本身的价值。

问:该批布料的损失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推定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购买2500公吨化肥的CFR合同,次年1月装运。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开出信用证。载货船只“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月30日“雄狮号”途径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引海水灭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问:途中烧毁、湿毁的化肥损失各属什么损失?以上各项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公司索赔?

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海损,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引水救火造成了化肥被湿毁,此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以上两项损失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水渍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单独海损,也包括共同海损。

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1、平安险 只负责赔偿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对于单独海损不予赔偿 2、水渍险: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件丝绸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我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买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发了保险单。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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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起航,2月25日,载货轮船在还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受损严重,于2月26日如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为什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进出口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进出口公司就货物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已发生实际全损,属平安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予偿付。

我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胚布300包,CIF坦葛条件。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保险金额加一成投保了水渍险。货轮在航运途中,舱内一食用水管渗漏,致使该批胚布中的50包浸有水渍。问:该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该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我公司投保的是水渍险,船舱内食用水管滴漏致使货物受损,是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损失,不属于水渍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交涉。

2004年,我某公司与以色列某商人达成一笔冷冻羊肉的出口交易,按CIF HAIFA(海法)条件成交,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2004年9月,货到港后适逢以色列全国大罢工。由于码头工人罢工,海法港口无工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问: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罢工引起劳力不足而无法卸货,冷冻机因无燃料而停机致使货物变质,属间接损失。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科威特出口一批核桃糖,CIF贸易条件,由我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货,航行3个月后才到达目的地。卸货后,核桃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 问: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木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本案中,核桃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我某外贸公司向泰国某商人出口电视机一批,成交的条件为CIF曼谷,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只能显示泰商的名称,我方按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并备妥货物装运。在装运中,由于吊钩脱落,货物在起吊后掉落码头,造成全部电视机损坏。我方凭保险单和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时我方不是被保险人,于是我方提议由泰国商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必理赔。因为货物没有越过船弦,风险没有转移,货物 的所有权仍属我方所有。虽然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泰国商人,但泰国商人没有保险利益,以泰国商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也不能获得赔偿。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应填写为出口公司的名称,以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出口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数量为200公吨,价格为usd1200 perMetric Ton CIF Rotterdam, 合同规定卖方应按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2%和0.3%,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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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该外贸公司应该支付的保险费。 解:保险金额=200*1200*(1+10%) 保险费=保险金额*(0.2%+0.3%)

我某外贸公司以1200美元/千克CIF威尼斯向意大利出口中药材2000千克,据合同规定,我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5%、0.2%和0.3%,按发票金额120%投保,

问: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解:投保金额=CIF总值*120% =1200*2000*120%=2880000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2880000*(0.5%+0.2%+0.3%) =28800

出口总成本: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支付的国内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进货成本+出口前的一切费用+税金-出口退税额

出口销售外汇(人民币)净收入

出口销售外汇经收入是指出口商品按FOB 价所获得的外汇收入。 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销售换汇成本

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

深圳维斯尔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FOB总值为12000美元。已知该批工艺品成本结构为:国内进货价80000元人民币,商品加工费60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48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3200元人民币。(结汇当天的汇率:USD100=RMB681.26-684) 问:该批工艺品的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出口销售盈亏率各是多少? 出口总成本=80000+6000+4800+3200=94000

出口销售换汇成本=94000/12000=7.8333

出口商品盈亏率=(12000×6.8126-94000)/94000×100%=-13% FOB、CFR、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 CFR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FOB价= CIF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 CIF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我出口商品对芬兰商人报价为80欧元/件FOB广州,现芬兰商人要求将价格该报为CIF哈密纳,我方经查保险费率为0.4%,每件运费是FOB价的5%。 问:在不减少我方利益的情况下,CIF的报价为多少? CIF=80×(1+0.4%+5%)=84.32欧元 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货物佣金额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箱2000美元CFR纽约,外商要求4%佣金。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情况下,应该报含佣价为:

2000=含佣价×(1-0.04) 含佣价=20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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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额=含折扣价?折扣率

折扣一般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 净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A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一批共180公吨,每公吨FOB大连1200美元,含折扣2%。问:A公司的实际净收入是多少? 1200×180×(1-0.02)=211680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付款行在国外)。一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

对于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付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受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以防国外不法商人伪造票据、空头支票、出票行倒闭或其他原因收不到货款而蒙受损失。

可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我某公司于5月5日以特快专递向印度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电子管。5月6日上午,我公司因在发出发盘通知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立即传真通知B公司,要求撤回其发盘。5月7日下午B公司收到我公司发盘,立即答复我公司,表示接受发盘内容。事后双方就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请问:按《公约》规定,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双方合同不成立。《公约》中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本案中,我公司5月5日发盘后,又于5月6日上午传真通知撤回,而原发盘于5月7日下午才送达B处,即撤回通知到达在先,发盘到达在后,该发盘得以撤回,发盘即告失效,之后,B公司的接受也显然无效,因此双方合同并不成立。

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商出口苹果酒一批,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国外开来信用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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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为“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意大利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外商因此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要点:有,Apple Wine和Cider在不同的国家含义有所差别,我方未按照要求出货,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毁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T/T>D/A>D/P after sight>D/P at sight>L/C

某年我出口公司向科威特某中间商出口货物一批,按CFRC5%价格条件成交,货值为USD52 500。国外开来信用证总金额为USD 49 875,并注明“议付时扣5%系给某商号(中间商)的佣额”(When negotiating 5%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amount negotiated and returned to××)。我出口公司忽视了核对来证金额,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均按照合同金额52 500美元,议付时中行扣除5%,按49 875美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开证行接单后来电拒付,理由是发票金额超过来证金额。经多次与开证行及中间商交涉均无效,只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另赶制新发票和汇票,将金额改为49 875美元,在此金额基础再扣去5%佣金,白白损失了2 493.75美元。

按上例所述,来证金额为49 875美元,议付时扣5%作为佣金。我方审证时缺乏业务经验,未能发现信用证所列金额与合同不符。按照合同,总金额应为52 500美元,而不是49 875美元。业务人员对于信用证上“议付时扣5%……”错误理解为:信用证上金额是合同总金额52 500美元扣5%佣金后的净额49 875美元。于是在缮制发票、汇票时均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予以拒付。这是由于我方人员缺乏业务经验,加之复核把关不严,以致中了国外商人设下的圈套,多付了5%的佣金,价值2 493.7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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