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外获奖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大家争先创优的热情,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院外表彰的集体、个人实施奖励,现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表彰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全局性,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二、适应范围
(一)集体获得县(处)级以上政府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湖南省中医药大学颁发的表彰奖励。
(二)个人获得乡(科)级以上政府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湖南省中医药大学颁发的表彰奖励。
三、表彰奖励级别 (一)国家级表彰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各部(委)联合表彰的奖励。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道德模范等。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
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如: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等。
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或各厅(局)联合表彰的奖励。如:省劳动模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等。
(三)市、厅级表彰奖励
1、市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或各局(委、办)联合表彰的奖励。如:市劳动模范等。
2、厅级表彰奖励,是指省厅(局)、省卫生计生委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
(四)县、处级标准奖励
县、处级表彰奖励,是指市级所属局、县(区)政府、省厅(局)直属行政管理处室颁发的奖项。
(五)乡、科级标准奖励
乡、科级表彰奖励,是指县(区)政府所属局、市(局)直属行政管理科室颁发的奖项。
四、表彰奖励级别认定
(一)表彰奖励的认定是以正式通知、文件和奖励证书、奖杯、奖牌等为依据。
(二)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
(三)同一项工作,上级授予多个表彰奖励的,按最高项认定表彰奖励;同一表彰奖励同时授予多部门或个人的,只认定一个部门或一个负责人,由相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承担任务情况协商决定。
(四)属跨年度表彰奖励的,一般以上级文件和证书等的落款时间为依据,上年度表彰奖励因未收到奖励材料没有被认定的,本年度予以认定,跨两个年度的不予以认定。
(五)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六)与本人从事岗位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七)表彰按等次奖励,未明确等次的按同等级别“优秀奖”予以奖励;省卫计委颁发的“记功”表彰,按厅级“优秀奖”予以奖励。
(八)表彰奖励级别的认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初审,院办公会审核确认。
五、表彰奖励标准 (一)集体奖励标准 级别 等次 一等奖 国家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一等奖 省、部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奖励标准(元/科室)
三等奖 优秀奖 一等奖 县、处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二)个人奖励标准 级别 等次 一等奖 国家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一等奖 省、部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一等奖 市、厅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县、处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奖励标准(元/人)
三等奖 优秀奖 乡、科级 ∕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2018年2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