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一】
赵、钱、孙、李四人欲以“冠杰”为字号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药品的生产,公司住所地设在沈阳。其中,赵欲以自己的专利权作为出资,钱欲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出资,孙欲以自己的银行存款作为出资,李欲以自己的生产设备作为出资。四人全部出资经作价后,共计人民币2万8千元整。
(1)请根据以上的信息,为该公司拟定一个规范的公司名称。
(2)赵、钱、孙、李四人的出资方式中,哪种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四人出资总额距《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还有多少差距?
经过向专业人员咨询,四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了法律规定,并且最后确定申报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共计15万元。但四人出资总额不能全部及时到位,因此四人协商欲分期缴纳出资。
(4)四人的货币出资距《公司法》的规定还有多少差距? (5)四人欲分期缴纳出资,其首次出资额最低需要多少?
(6)四人如果分期缴纳出资,除了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需要何时缴足? 赵、钱、孙、李按照法律规定增加了货币出资,并缴足了首次出资,在具备了其它设立条件后,该公司申请了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经营仅一年即盈利,税后利润共计人民币10万元。四股东即欲分配该利润。
(7)四股东在分配该利润之前,还应当提取何种款项?应当提取多少? (8)假设在该公司60万的注册资本中,赵的出资共计15万,钱的出资共计3万,孙的出资共计30万,李的出资共计12万。那么,该年度赵、钱、孙、李四人各可分得多少利润? 【解析】
(1)沈阳冠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2)钱的出资(以信用出资)。 (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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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万元。 (5)12万元。
(6)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7)法定公积金。1万元。
(8)赵22.5万元;钱0.45万元;孙4.5万元;李1.8万元。 【案例二】
一年前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拥有30%的出资比例(股权)。现在甲欲将股权转让给丁,售价50万元,乙、丙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甲、丁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丁当即交付50万元给甲。三天后甲又遇到戊,戊出价60万元,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申请公司注销了甲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戊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几天后,丁发现以上事实。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丁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2)如果乙、丙都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三人如何处理甲的股权转让问题?
(3)本案中,丁和戊谁能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解析】
(1)丁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50万元,如约定违约金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要求甲承担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丁的损失。此处不可要求甲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因为甲的股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已在事实上履行不能。
(2)乙丙都不同意转让的,则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戊。可以对抗第三人。 【案例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7月1日至9月1日,两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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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至2006年11月4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如果你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之一,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采取何种设立方式?该设立方式有哪些特殊要求?
【解析】
(1)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必备事项。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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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例中董事委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亦无授权范围。
(2)符合。因为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不符合。因为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不是其职权事项。
(4)不符合。修改章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无权行使。 【案例五】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本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万元。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问: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顺序如下: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交纳企业所得税;③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④提取任意公积金;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如下:①弥补上年度亏损:80—20=60②缴纳所得税:60x33%=19.8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0—19.8)x10%=4.02④提取法定公益金:(60—19.8)x5%=2.01⑤可分配利润:60—19.8—4.02—2.0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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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分配利润:甲应得红利:34.17x30%=10.25乙应得红利:34.17x45%=15.38丙应得红利:34.17x25%=8.54(万元)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一】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解析】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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