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规定

2020-03-29 12:33

成都市温江区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按照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理念,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开敞空间,依据《成都市建筑形态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相关规范标准,特针对温江区制订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规定。

(二)编制原则 多样性原则:

尊重城市各区域原有特色,通过对城市不同区域制定相应规定加强区域特色表达,同时控制建筑形态对不同区域和建筑有所区别。保证城市建筑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具有多样性。

地域性原则:

充分尊重温江区自然气候、地理条件和历史文脉,重点区域强调以区域特色为建筑形态设计的重要依据。

形式美原则:

通过对形态、体量、色彩、材质和细部等建筑基本构成要素的把握,表达建筑要素的普遍组合规律,使城市整体风貌更具韵律感。

可持续发展原则:

建筑形态设计中鼓励创新,鼓励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节能、节地、环保等新技术。

(三)实施管理机制

规划实施管理机制从单一的用地指标管理向用地指标管理+形

态控制双重管理转变。一般区域采用“控规+技术导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方式,重点区域采用“控规+城市设计及技术导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外,还须包含城市设计导则、绿道系统、地下空间、交通组织等内容。

用地规划管理过程须体现城市设计导则内容,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落实。

(四)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温江区区域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筑形态设计。 二、建筑形态

各类住宅、公建类等项目出让前须各片区组织对项目所在街区进行整体城市设计,并报区规委会进行审议;已出让地块由片区组织建设单位对项目所在街区进行整体城市设计;项目所在街坊已做城市设计并经区规委会审定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建筑形态设计。

本规定“街区”指由控规确定的次干道及以上城市道路、高快速路、铁路或河流、山体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且不低于500*500米的范围。

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主要河流及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为鼓励建设项目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轮廓,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总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且总建

筑密度上限为 30 %,住宅建筑密度不增加。

(一)建筑高度

1.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 %。

2.面向城市开敞空间、主要河流及道路须形成高低错落有韵律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3.城市节点须保证足够的开敞空间,体现标志和特色。 (二)屋顶

1.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及公共建筑屋顶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景观。12层及12层以下、40米高度以下的非坡屋顶建筑须实施屋顶绿化。居住建筑(含商业裙房建筑)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屋顶(含女儿墙平面)面积的60%。其他建筑不得低于65%。

2.高层建筑屋顶形式是城市轮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屋顶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3.在建筑屋顶协调统一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包括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

4.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时,须组织专家论证其屋顶形式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5.对于工业项目,临道路的工业厂房可不布置屋顶绿化。 三、建筑外观 (一)总体要求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用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

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二)建筑立面

1.高层建筑立面应采用分段式处理方式;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增强可识别性。

2.临规划宽度 30米 (含30米 )以上道路两侧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符合公建化立面设计要求,建筑外立面阳台应封闭,不应设置外凸悬挑式开敞阳台。

3.建筑立面应设置建筑标牌,载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时间等相关信息,并与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设位置。

(三)色彩

1.建筑物外立面色彩应与该片区整体城市风貌相适应。 2.城市各片区中数量占主导的建筑类型应形成该片区整体的背景色彩,其他类型建筑应与主导建筑类型色彩相协调,以形成整体分区色彩的统一。

3.高层建筑立面色彩应采用分段式处理方式,颜色简洁大方,增强可识别性。

(四)外墙材料

1.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严禁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2.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五)灯光照明

1.控制区域

鼓励及允许区:商业、服务类、商业办公类、旅游区和文化娱乐类、交通用地类;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工业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限制区: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水域及保护区等为限制照明区。

2.控制要求

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照明用电须接入市政公用用电中,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四、人性化空间

建设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一)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二)公建项目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

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三)商业建筑项目临规划商业街不得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

(四)临街商业用房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五、多方案比选

下列建设项目需提交由至少两家甲级规划建筑设计机构设计的不少于二个设计方案,并应进行专家论证比选:

1.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办公、商业、酒店等);

2.用地面积不低于4公顷的居住项目;

3.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重大公服设施、基础设施项目。

六、未办理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充分论证建筑空间形态与规划指标的对应关系,合理确定规划指标,并按照上述规定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已办理规划条件(含拍卖地块)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优化建筑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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