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公司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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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电力 安全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内蒙古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5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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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4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5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7 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 15 第七章 报废 17 第八章 附则 17 附件一:参考标准 18 附件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20 附件三:脚扣验收参考标准 24 附件四: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25 附件五: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26 附件六: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30 附件七: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1附件八: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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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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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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