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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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革系列杀人案犯罪心理分析
黑龙江大学 2013级 应用心理学 邓美琪 20134694
2015年10月
犯罪心理学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 选题 5分 得分 选题前沿,符合课程要求 5-4分 案情描述清晰,准确,详尽 5-4分 评分点 选题比较新颖,比较符合课程要求 3分 不太符合课程要求 2分 不符合课程要求 1-0分 案情描述 5分 得分 案情描述基本清晰,案情描述不清晰, 基本准确 3-2分 不准确 1-0分 犯罪心理分析 10分 得分 立论明确,论述充分,层次清晰,心理分析阐述透彻 10-9分 立论明确,犯罪心理分析清楚,论述比较充分,相对比较清晰、到位 8-6分 立论基本明确,犯立论不清,犯罪心理分析尚可,罪心理论述但有没有说明的问题 5-3分 不充分 2-0分 创新性 5分 得分 论文具有前瞻性,论文具有前瞻性,有有较多的创新见解 5-4分 少数的创新见解 3-2分 论文层次一般,内容论文没有前瞻性, 无创新 1-0分 论文层次不合理, 内容组织不合理, 内容不全。语言不通顺。格式不规范。 1-0分 论文结构及语言组织 5分 得分 论文层次分明,内容组织有序,内容 组织一般,内容基本齐全,语言简练,齐全。语言一般,基通顺。 5-4分 本通顺。 3-2分 总分
贾文革杀人案犯罪心理分析
邓美琪
(黑龙江大学心理学系,哈尔滨150080)
摘要1990年发生在黑龙江省讷河市的贾文革特大杀人案,当时震惊了全国。以贾文革为主犯的犯罪团伙,在一年时间内,作案数十起,造成五十多人被害,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当地人民的恐慌。当时在任的国家主席江泽民亲自到讷河市视察,称讷河是一座匪城。贾文革的犯罪团伙心狠手辣,犯罪手段恶劣,具有犯罪心理分析价值,可为预防和侦破此类犯罪提供资料。 一.案情详述
贾文革,黑龙江省讷河市生人。此人伙同李春梅、吴凤芝等人实施强奸、凶杀、抢劫等行为,在1990年7月至1991年8月间,杀死42人。该团伙4名主犯已于1992年1月9日被依法处决。
贾文革在1990年7月至11月之间将20多名青年妇女杀死后把尸体藏入地窖。贾文革相貌英俊,他利用这一点找到暗娼后带回家中,嫖娼后将其杀害,并将她们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前20位受害者的遇害,如出一辙。据说当时案发后警察去地窖挖人时,地窖里都是人,而且贾文革还曾焚烧过尸体,至今也难以得知到底他杀了多少人。
徐丽霞是第21位受害者,其是一名女工。当天,她和丈夫吵架后,心情不好,在火车站附近转悠。正在物色“猎物”的贾文革误以为徐丽霞是卖淫女,便将其带回家中。贾文革与徐丽霞发生关系后,将她掐死并扔进了家中的地窖。谁知,徐丽霞没有被掐死,缓过劲儿后,她从地窖爬了出来。竟然没走,还成了贾文革的帮凶,外出勾引嫖客,领到贾文革的家中,帮助贾文革将嫖客杀害。之后陆续有三人加入贾文革的犯罪队伍。该团伙还于1991年1月至8月,将外地推销员刘启鹏、王文斌等22人骗到家中,用喷射麻醉剂、注射过量安眠剂、绳勒、刀刺、斧砍等手段将他们杀死,还将农民孙成民剖腹,挖出心肝,切下其身体性器官煮熟了吃掉,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由于作案手法娴熟隐蔽,贾文革多次作案都没有被发现蛛丝马迹,之后他越来越猖狂,当他们到浙江一火车站作案时,偶然间被当地民警抓获,案件才得以侦破。
二.案件分析 1.罪犯类型
本案最初的罪犯是贾文革一人,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以同一作案手段作案,属于连环杀人强奸案。后期发展成以贾文革为首的犯罪团伙,属于团伙作案。 2.案件属性
本案涉及两起以上涉及杀人行为的相关联的的案件,所以属于系列杀人案。系列杀手最大的特征,就是“固定”,杀人动机、杀人模式以及杀害对象都不轻
易改变,这是因为连环杀手的杀人行为是为了要满足心目中一个固定的理想目标的缘故。 3.主犯及从犯
主犯贾文革:对于贾文革的成长背景没有官方的资料,公安机关对此起重大案件绝对保密,只能从当时知情的当地人口中得知一二。
贾文革不是讷河当地人,父母早亡,其中母亲是自杀,这使其形成了漠视生命的人格特征,他好像对生命没有感觉,对自己和别人的死亡好像根本不在乎。 他十几岁就独自来到讷河市居住,一直受到周围人排挤,从不把他当人看。他总是在家中乱砸一通,声音很大还骂骂咧咧,邻居对他都敬而远之。 贾文革当年在讷河配件厂工作,后期由于工作原因被厂里开除开始在家杀牛卖肉 ,家中刀具棍棒随处可见。邻居描述他穿的衣服总是血淋淋的。 从犯:徐丽霞是第21位受害者,其是一名女工。另外的几名从犯分别是麻醉师和无业游民。 三.犯罪动机分析
根据哈兹伍德1995年对系列杀人犯的犯罪动机的分类,贾文革的犯罪行为属于权力自信型和愤怒报复型。
贾文革挑选家附近作为作案地点,,进行周密计划,被害人的类型,欺骗方法,攻击地点,标记行为,抛尸地点,所有这些都是事先仔细考虑好的。他的犯罪行为从来都是有序的运作,通过感情上的弱点来选择和评估被害人。而他选择的被害人多为妓女、吸毒者等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均低下的人。被害人被贾文革欺骗到一个隐蔽的地方,在哪里贾文革拥有大量的控制权。
贾文革每次强奸杀人之后,都先掠夺财务,然后才抛石藏尸。可见他在犯罪过程中有物欲,但并不是出于物欲型动机才犯罪。每一次攻击都会增加他再次犯罪的欲望,所以他并没有悔过甚至是害怕。
贾文革更有可能是临时起意杀死某个被害人,而非蓄谋已久。因为他自己在生活的其他方面就可能有控制别人的欲望的表现。
据说他第一次杀人是从农村来的父子,在讷河卖完粮食被其骗到家中,一起喝酒谈天,谈论金钱和女人,兴致很高。后来贾文革想要那对父子把卖粮钱留下被拒,一时愤怒至极,用锤子迅速将两人砸死。从此走上了不归路 。 而他没能抑制犯罪行为,一次又一次的行凶的一个理由也许就是:该行为通过合理化作用而被中和了。他觉得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反而还得到了快感和利益。
在连续不断的犯案过程中,他可以沉浸在犯罪现场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认为自己才是这个封闭空间的支配者,是唯一的王,对这种快感的沉迷导致了他一次又一次的犯罪。 四.心理因素分析
1.成长背景
从贾文革的暴力行为可见在他心里产生了某种仇恨心理,但目标尚不能确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成人后 。 十至十八岁正是一个人社会化的最重要时期,这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价值观尤其是正常心理的成熟会影响人的一生。 贾文革青少年时期独自生活经历,受过的苦让他感觉自己异常的无能为力。为了弥补心灵的缺陷,他从青少年阶段就开始有暴力行为,或者性侵犯,猥亵等行为。这些行为会逐步升级,最后才会出现恶性杀人。连环杀人犯还具有一个同样的经历,那便是童年期创伤。他们童年时或者受过虐待,或者家庭离异,或者生活环境穷困窘迫。
2.社会环境
连环杀手往往生活于社会边缘,感觉被忽视、被遗忘。而“性”则成为杀人动机的主要因素。对于大多数连环杀手来说,性常常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由权利欲望导致的杀人行为常伴随着性欲的释放。
贾文革受周围人排挤,从工作中被开除,并且童年时极其可能严酷虐待。他的支配欲无法发泄,被别人高度支配,所以他会强奸妇女解剖尸体,表现自己的权利欲望。长期的心理压抑让他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怨恨和愤怒的情绪,不断地犯罪就是他寻找极端的方式去发泄。
3.人格因素
贾文革的行为特征具有隐蔽性,平常很少主动与外界交流,为人自以为是,但同时又很自卑。据说他常咒骂路人,行为粗鄙。
他故意实施痛苦于被害人身上,是被害人尽力痛苦与凌辱。通过愤怒报复性的强奸虐杀发泄他积累的愤怒。杀人犯罪后,不能正确客观的分析形势,无社会责任感,无道德的观念,无恐惧心理,无罪恶感,暴戾叛逆。
另外有学者认为,系列性暴力杀人犯都属于虐待狂,有时还是恋尸狂。根据贾文革杀人之后地窖藏尸的行为,可以说他两者兼而有之。连环杀手大部分都是有组织型和反社会型的,他们通常智商很高,从外表根本无法判断他们是杀人狂。贾文革一般都是单独行动,杀害的都是陌生人,且多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杀人。由此可以看出贾文革有反社会性人格和偏执型人格的可能。 五. 案件联想
贾文革一案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在讷河市这个小城市中,不仅当时人心惶惶,就连现在一起来都是唏嘘后怕。这类连环杀人惨案不管是在全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并不少见,无一不造成极其坏的影响。这类案件有的是出于经济政治原因,有的是恐怖活动的后果,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罪犯扭曲的观念和严重变态的心理,这类罪犯对社会的威胁不容忽视。除去那些不可控的因素,整个社会能做的是提高治安保障和刑侦能力,而作为心理学工作者,多一份对人们心理的关注,也许,就拯救了人性和生命。 参考文献
1.李玫瑾.(2004). 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 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学报 ,109(3),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