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澳大利亚《巴拉宪章》(1999年修订版)
1999年11月26日
背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以下称“澳大利亚ICOMOS”)明确表示:《巴拉宪章》只有一个,即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版本。1999年之前所颁布的三个版本业已归档,不再获得澳大利亚ICOMOS的认可。任何宣称使用1998年版本(或非1999年11月所通过版本)的人都违背了澳大利亚ICOMOS的主旨,并没有采用真正的《巴拉宪章》。在首次提及《巴拉宪章》之处,需使用“澳大利亚ICOMOS《巴拉宪章》(1999年)”字样,此后则简称“《巴拉宪章》”即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1979年8月19日在巴拉通过,1999年11月26日进行修订) 序言
《巴拉宪章》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在参考《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1964年,威尼斯)及ICOMOS第5届大会决议(1978年,莫斯科)的基础上,于1979年8月19日在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巴拉批准实施的。澳大利亚ICOMOS分别于于1981年2月23日、1988年4月23日和1999年11月26日对宪章进行了修订。
《巴拉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凝聚了澳大利亚ICOMOS成员的学识和经验,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文化遗产地)的
保护管理提供了指导
保护是文化遗产管理的有机组成,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
《宪章》的适用对象
《宪章》为从事文化遗产地工作或与之相关的顾问、决策者、以及遗产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保管着制定了工作标准。
如何使用《宪章》
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宪章》。其中的许多条款是相互关联的。例如,“保护准则”部分的条款在“保护过程”和“保护规范”部分中也有进一步的诠释。各部分的标题意在方便读者阅读,而不是将《宪章》刻意划分为几个部分。
《宪章》本身为一份完整独立的文件,但是其实施和运用会在澳大利亚ICOMOS的一些其他文件中得到进一步的诠释,这些文件包括:
l 《巴拉宪章》指南:文化价值; l 《巴拉宪章》指南:保护方针;
l 《巴拉宪章》指南:科研及报告的程序; l 遗产地保护中的共存规范。
《宪章》的适用领域
《宪章》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地,包括具有文化价值的自然遗产地、原住民遗址和历史古迹等。
其他组织制定的准则规范也有参考价值,包括《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及《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峡岛民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与使用指南草案》。
为什么需要保护?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丰富了人类的生活,在社会和景观、过去与现实体验之间建立了深刻而富有灵感的联系。它们是历史的记录,是澳大利亚存在与发展的有形见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反映了社会的多样性,反映了我们的现在,以及塑造出我们自身及澳大利亚景观的历史。因此,这些场所具有不可替代的珍贵性。
我们必须为现在及未来世代的人们保护这些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
《巴拉宪章》提倡慎微的改造:尽全力保护并利用这些场所,同时尽可能不对其做出任何改造,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
第一条 定义 注释 注释不属于《宪章》的一部分,可由澳大利亚ICOMOS 在本《宪章.》中: 予以添加 场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条款1.1中描述的组成要素包“场所”指地点、区域、土地、景观、建筑或建筑群,括:古迹、树木、花园、公园、历史事件发生地、城区、也可以包括组成要素、内容、空间和风景。 城镇、工业区、考古遗址和宗教场所。 “文化重要性”指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美“文化重要性”一词与“遗产意义”和“文化遗产价值”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文化重要性包含具有相同的含义 1.2 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随历史发展而变化。 涵义、记录、相关场所及物体之中。 对文化重要性的认识也可随信息的更新而改变。 遗产地对不同个体或团体而言,具有不同的价值。 构造包括建筑物内部和表面遗迹,以及从遗迹中发掘出“构造”是指遗产场所的所有自然物质,包括组成成来的材料。 1.3 分、、固定结构、内容和实体。 构造可界定空间范围,这可能是判断场所重要性的重要元素。 “保护”是指保护某一场所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一1.4 切过程。 以屋顶的沟檐为例,两者的区别在于: “维护”是指对某遗产地的构造环境所采取的持续保· 维护仅涉及沟檐的常规视察和清洁; 1.5 护措施。维护要与维修相区别。维修包括修复和重建。 · 腐朽性维修则意味着将沉积的沟槽重新装回原位; ·重建性维修则意味着更换已经腐朽的沟槽。 “保存”是指维护某遗产地的现存构造状态并延缓其我们已经发现,所有遗产地及其组成部分都在以不同的1.6 退化。 速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 1.1 “修复”是指通过去除增添物,或不利用新材料而将1.7 现有组成部分进行重新组装,将某一场所的现有构造 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态。 “重建”是指将某遗产地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新材料可包括从其他场所抢救出来的回收材料。这一方1.8 态。重建和修复的区别在于它在遗产地的构造中应用法不应对任何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造成损害。 了新的材料。 “改造”是指对某一场所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合现有1.9 或提议用途。 “用途”是指一处场所的功能,以及可在这一场所开1.10 展的活动或实践行为。 “相容用途”是指对某一场所的文化重要性给予充分1.11 尊重的用途。这类用途对此场所的文化重要性没有或 者只有极小的影响。 环境是指“某遗产地周围的区域,可包括视力所及的1.12 范围” “相关场所”是指促成另一场所文化重要性形成的场1.13 所。 “相关物体”是指促成另一场所文化重要性形成但却1.14 不位于该场所的物体。 相关性可以包括某一场所的社会或精神价值及社会对1.15 “相关性”是指人与场所之间的特殊关联。 该场所的文化责任。 “意义”是指某一场所代表、象征、唤起或表达的意1.16 义。 意义通常与无形要素相关,例如象征性和纪念性 诠释可以是对构造的各种处理(譬如、维护、修复、重1.17 “诠释”是指展示某遗产地文化价值的所有方式。 建);某一场所的用途及活动;遗迹说明性材料的利用。 保护准则 第二条 保护与管理 2.1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应该得到保护。 2.2 保护的目标是保护该场所的文化重要性。 保护是妥善管理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的有机组成2.3 部分。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应受到安全保护,不得被置于2.4 危险或脆弱的状态。 第三条 采取审慎措施 3.1 对某一场所的构造进行的添加、改变和处理痕迹是其历保护应基于对现存构造、用途、相关性和意义的尊重;史和用途的证据,也是其重要性的一部分。保护行动应对遗产地进行的改变需慎之又慎,少之又少。 该有助于而不是妨碍对这一部分信息的了解。 对遗产地进行的改变不应破坏其物理结构和其它特3.2 征,也不要基于想当然的推测。 第四条 知识、技巧和技术 遗产地保护应当充分利用一切有助于其研究和保护4.1 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在进行重要构造的保护时,倾向于使用传统的技术和4.2 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更适合使用能提供重大 保护效果的现代技术和材料。 有经验的机构的支持。 现代材料和技术的应用必须得到牢固的科学证据或富第五条 价值 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在《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中有所对遗产地的保护应认识并考虑到各方面的文化和自阐释。本《宪章》定义的自然重要性意指生态系统、生5.1 然价值,而不能毫无根据地强调一种价值,牺牲其他物多样性、地质多样性对其存在价值或对当前和未来的价值。 人们的科学、社会、艺术、与生活价值的重要性。 必须谨慎对待采取的措施,因为对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可依据某一场所的文化重要性的相对程度决定不同5.2 的保护措施。 行为做出任何辩解。 第六条 《巴拉宪章》执行程序 在进行决策之前,最好通过一系列信息收集与分析,了解场所的文化重要性及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其他事附录中以插图讲解了《巴拉宪章》执行程序,或者说是6.1 务。 研究、决策和行动顺序。 首先要理解文化重要性,然后是制订开发方针,最后是依据方针对遗产地加以管理。 遗产地的管理方针必须建立在理解其文化重要性的6.2 基础上。 方针制订应考虑到影响遗产地未来发展的其他因素,6.3 例如遗产地所有者的需求、资源、外部限制条件及其 自身的物理条件。 理解会发生改变。本条款不得被用于为损害文化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