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成银发[2003]280号文)、总行《中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岗位合规手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账务处理实施细则》(川中行会结[2006]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组织或银行同业协商组织的,各银行机构之间相互办理跨行票据交换及资金差额清算的业务。其业务处理模式包括:电子打码、磁介质、手工处理和银行同业交换四种模式。
第三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服从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若当地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外另有规定、或与本办法规定不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应书面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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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分行。
第四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涵盖前台票据审核和后台票据清分、票据提出、提入以及前后台账务处理的全过程。
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受理与审核票据等前台处理环节及账务核算的管理、指导与检查。省分行运营部负责票据传递及清分、提出、提入等后台处理环节的管理、指导与检查。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辖属机构申请参加、撤销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或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应提前1个月通过管辖行报省分行运营部。省分行运营部审核同意后,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批。撤销同城票据交换行号时,应同时申请停办本票业务,并注明交换机构撤销后,票据应提往的交换机构及交换行号。
各市州分行及辖属县支行申请参加、撤销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或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都地区同城票据交换行号,应由管辖行向省分行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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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交换人员基本情况。
三、拟参加票据交换类别(甲类或乙类)。 四、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资金清算行、对口转汇行。
六、是否购臵打码机、译码笔等器具、耗材。
第三章 人员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七条 各交换机构应选派职业操守好、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员工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第八条 票据交换业务的经办、复核、驻场交换员、本行通讯员应纳入支付清算业务重要岗位管理,并严格执行轮岗、强制休假及报备制度。
第九条 交换袋未实行外包传递的,应指定专人担任通讯员,负责传递交换袋、磁盘、单证、交换票据。
第十条 磁介质、手工模式下,交换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驻场交换员。驻场交换员负责现场清分票据、审查提入票据、根据提出(提入)票据金额轧算交换差额、编制票据差额单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交换机构应严格执行经办、复核、通讯员三岗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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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场交换员不得兼提出票据复核。
手工交换模式下,通讯员不得兼驻场交换员。 第十二条 交换业务经办、复核、通讯员、驻场交换员不得兼以下业务或角色:
一、前台接柜及转账业务。 二、资金汇划业务经办。
三、人民银行及同业账务对账工作。 四、票据交换账务及其查询、查复。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遵循“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十四条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应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或批准使用的票据、单证、信封。
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进账单、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及其他需要交换的票据,如特种转账传票、税票、工会缴款书等。
第十五条 按照参加人民银行票据交换的场次,交换机构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行参加午场、晚场交换,乙类行只参加晚场交换(年终决算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各交换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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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场次和时间,及时提出、提入票据,不得缺场、误场,不得遗漏、延压票据。
第十七条 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网点应配备监控录像设备。票据交换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交接、开封、清分、封包等环节,应在有效的监控录像下进行。
第十八条 无交换行号的网点受理交换票据,应及时送达有交换行号的分支行营业部办理提出。分支行营业部提入辖内网点交换票据,由营业部审核、清分后,及时提交网点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交换袋传递时,应指定专人为传递人,采取外包方式的,传递时应核查通讯员证件。同时,通讯员严禁与非指定人员交接票据交换袋。
交换机构应指定交换复核为提出票据交换袋的传递人,交换经办及交换复核为提入票据交换袋的接收人(如交换经办或交换复核双人未同时在场,为避免通讯员长时间等待,可由其他人代为检查,但双人中必须有1人为交换经办或交换复核)。
无交换行号的网点应指定事中监督或业务经理为提出票据交换袋的传递人,并指定双人为提入票据交换袋的接收人。
采用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应指定票据交换复核为提出票据信封的传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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