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孵化器申报须具备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2.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20000 平方米以上(专 业孵化器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 公共服务场地)占 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 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 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 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8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 的在孵企业应达 50 家以上);
5.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25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 的就业岗位超过 1200 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 15 家以上,毕业 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800 个); 6.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 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70% 以上;
8.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并至少有 3 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 3 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 3
10.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 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 务;
11.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 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 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