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渝财行〔2014〕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直机关工
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标准(元) 地 区 部级(普通套间)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市 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綦江、南川、大足、铜梁、潼南、荣昌、璧山、万盛、双桥;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秀山、酉阳、武隆、彭水 800 450 300 90 800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480 其他人员(单伙食补助费标(元) 间或标准间) 准330 100 内 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黔江、石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