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word版本(3)

2020-03-29 19: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L,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

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长期保存:

(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三)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

(四)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五)A类监检类别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六)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七)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意见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设备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有关监检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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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Q7016-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类 别 品 种 通用桥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 备 注 — — — — — — — — — — 指采用非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注A-1) — — — — — — — 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防爆门式起重机 造船门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架桥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装卸桥 普通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 — 塔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升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注A-2) 注A-1: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使用现场不需要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予以注明,同时还应当附有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材料。

注A-2: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6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1 类 别 品 种 参 数 200t以上 备 注 — 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 — — — — — — — — —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50t ~ 75t (不含75t) 2 3 4 5 6 7 8 9 10 11 塔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100t以上 参数不限 参数不限 315t·m以上 1000t·m以上 100t以上 200t以上 60t以上 参数不限 100t以上 造船门式起重机 架桥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 — 流动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注B-1: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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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Q7016-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

C1 设备选型检查 C1.1 一般要求

对照产品技术资料、合同,检查设备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与其一致。

C1.2 防爆、绝缘起重机

(1)检查防爆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2)检查防爆、绝缘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3)检查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C1.3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

C1.3.1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查其制动器设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6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者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照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3)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 (4)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低于M6。 C1.3.2 除电动葫芦以外的主起升机构

C1.3.2.1 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上(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且在输出轴刚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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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

(2)主起升机构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主起升机构只设置一套驱动装置的,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当其中一套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驱动装置应当能够保证在额定起重量时完成至少一个工作循环。

注C-1:两套驱动装置,是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

C1.3.2.2 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下(不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主起升机构的驱动轴上是否装设两套符合JB/T 6406—2006《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或者JB/T 7020—2006《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要求并且能够独立工作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6.1.1.3.1.3 c)的规定。

C1.3.2.3 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

检查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双吊点应当采用4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2)单吊点至少采用2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C1.3.3 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电动机、钢丝绳、滑轮专项要求

(1)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2)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电动机是否采用符合JB/T 10104—2011《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和JB/T 10105—1999《YZR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中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采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是否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或者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3)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GB 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 (4)检查滑轮是否为非铸铁滑轮。

C2 产品出厂资料审查

审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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