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试行)
在完善农村家庭经营体制和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当前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增强土地流转活力、促进土地有序流转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05〕23号),积极引导农民土地流转,加快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综合利用土地、集中连片开发,有效促进农业增效,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现就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是引导农民把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长期股权,变分散的土地资源为联合的投资股本,通过直接经营、参股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企业化运作,按股分配获取收益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这种改革不仅能给农业注入活力,给农民带来实惠,也对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农村现代化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创新和激活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在明晰集体承包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为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为推进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创造条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组织载体和体制保障。
(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要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政策、法律为基础,以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不得借改革为名损害农民利益。
2.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不搞一个模式或“一刀切”。只要群众有改革意愿,允许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3.坚持农民自愿、民主管理的原则。承包土地入不入股,如何入股,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自愿、互利”原则,用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和股金收入等经济手段来引导农民参与股份制改革。所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入股农户民主讨论、民主决策。
4.坚持依法经营、政策扶持的原则。通过改革建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依法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充分维护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在财政、税收、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壮大。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要形式
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股权设臵的不同,原则上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单一以土地入股为主。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土地内股外租型改革。即单一以农民承包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一般以统一对外租赁或发包为主,取得的收益按农户土地入股份额进行分配。土地入股既可以是承包耕地,也可以是已转为集体非农建设的原农民承包地。
(二)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单纯以土地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将土地作价折股后参与各类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合作社参股获得的收益,按农民入股土地份额分配到户。一种是以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联合建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制企业,实行统一经营,所获收益按股分配。土地的作价原则,经营农业的以往年农业平均产值为依据,经营非农的一般参照征地补偿标准。
(三)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即在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同时,引导农户将承包土地统一入股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立土地资源股,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或发包,年终分配时土地资源股作为优先股,按收益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优先分配。
上述三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其土地入股的范围和区域既可按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合作社,也可按村为单位组建或由村建立联社、各村民小组建立分社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还可打破队界、村界按土地区域布局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分配形式也可多样,既可实行按利分红、收益不保底的普通股分配形式,也可实行收益保底的优先股分配形式,还可实行收益保底加红利分配的混合股分配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组建形式及分配方法,都必须由入股农户民主讨论确定。
三、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需把握的环节
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在指导和实施中都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合理设臵股权。土地作价入股以及与集体资产股份制结合的改革,都必须设臵土地股权。土地入股必须以土地二轮承包政策明确的经营权为依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立的土地资源股必须与二轮承包时确权的成员相一致,做到
“生不增、死不减”,也可通过取消(死亡、迁出人员)分配权和增设(出生、迁入人员)福利配送股等办法,并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进行“生增、死减”的调整。土地作价折股必须由各方股东平等协商确定。
(二)规范制订章程。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社章程。章程一般都要明确建社目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股权设臵、社员资格、社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要充分体现“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在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建立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建立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组织,并按照章程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成员必须由入股社员或社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机构必须与村行政组织脱钩。凡重大经营事项或经济活动,必须由入股社员民主决策,不得由村行政组织代替行使职权。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可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如直接参与对外经营的可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健全财务和分配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可参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独立建账。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自直接经营收入、参股分红、发包租赁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和管理费开支后的净收益,可提取10-20%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再按股分配,也可将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分配。要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控制费用开支,保障收益分配和农民利益。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适用范围
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要有一定条件和基础,凡有以下情形的应重点组织实施:
(一)因各种原因未按政策法律确权到户且已由集体统一经营或发包的原农民承包土地,未按政策规定超额预留的集体“机动田”,应确权而少确权的其他集体预留土地(大多是结构调整后的经济田),这些土地原则上不再分给农户经营,可通过股份制改革明确农民应得股权,由有土地股份的农户自主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自主经营或发包,收益按股分配。
(二)人多地少的城郊村,承包土地至今仍难以用实物形态确权到户的,可通过土地股份制改革,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明确农户股权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农民土地收益。也可以与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相结合,设立土地资源股来明确农民享有土地股份和收益权。
(三)通过委托集体发包或集体反租倒包等集体参与的流转土地,在一个村组内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应引导流转土地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变集体间接转发包经营为入股农户直接自主经营。
(四)通过土地租赁等形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可以按内股外租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革,也可以直接将土地作价入股,参与企业经营。
(五)现已转为集体非农建设的原农民承包土地(已按征地补偿办法落实用地补偿政策的土地除外)、按政策规定落实的村级集体建设留用地和宅基地臵换后增加的土地,都应以股份形式量化给相关农户并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
凡引导农户实行规模化流转承包土地的,或农户承包土地需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今后都应首先引入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营机制,让农民充分享有自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权利,充分享有土地收益权。 五、加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各地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改革观,增强改革的责任性和紧迫感,在尊重国家政策法规和农民利益、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大胆探索,积累经验,稳步推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改革推进力度。乡镇党委、政府是直接管理承包土地的最基层组织,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通过改革来自觉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乡镇和村组集体要在把握“明确承包(使用)权、搞活经营(流转)权”的原则基础上,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经营权的搞活。尤其是作为土地发包方的村级集体,必须从土地流转双方的一方主体转变为服务主体,加强监督和中介服务,让转出土地的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流转形式和流转对象,以充分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各级农办是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的主管部门,也是指导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责任部门,必须加强对改革的指导,要制订示范章程,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共同支持改革的氛围,尤其是国土、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农林等部门要为改革提供有效服务和扶持政策,促进改革的规范、健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