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2020-04-02 23:19

电子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简称EFT)

支付是为了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将资金从付款人账户转移到收款人账户的过程,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演变和发展是与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相一致的。20世纪50年代末,当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得到应用后,发达国家的一些银行利用计算机、终端机、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通讯设备建立了高速划拨资金的电子支付系统。

电子支付系统改变了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从而得到迅速发展,各国相继建立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和主要为消费者服务的POS系统、ATM系统。

而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在历经了实物、贵金属和纸张载体之后,在支付领域最引人注目的电子货币出现了。电子货币的出现极大地突破了现实世界的时空限制,而因特网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可以利用电子货币更快地处理经济事务。

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在给人们带来高效的同时,也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电子货币和电子支持系统予以密切关注,并颁发了相应的法律。

·关于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的法律问题--阿拉木斯、周群

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如何认识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应该如何得到规范,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都将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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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PAL和支付宝网络支付相关问题浅析 --徐箐 胡皓渊

纵观国外的PayPal 和国内的支付宝,他们都有着共同点,即通过邮件方式来进行网络支付。虽然真正的支付还是在银行的后台进行流转。随着这一新型的支付模式出现,以及其他的网络交易模式的并起,如要依靠传统的法律概念、理论和依据来解决网络支付出现的问题,显得力不从心。

近年来,国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今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注5),其在相关章节中提到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的概念,提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在先前的法律和一些行业规范中,很少触及网络支付,更没有明确对网络支付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网络支付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在网络支付中支付指令的发出以及接受付款的行为的有一个法律界定。

在网络(在线)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的提供商达成合意,其实是一种民事法律要调整的关系,然而由于其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存在怎样处理好在支付过程中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多方相互认证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府应鼓

励一些先行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创新,企业在商业运行中遇到新的法律问题时,通过学术讨论,或者通过民事纠纷的裁判来逐渐探索,最终通过试探性的地方立法乃至国家立法来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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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电子货币及其法律问题探析 --简立立

电子货币的发展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随之电子货币的立法也应该跟上电子货币的发展速度。使电子货币潜在安全问题的解决和监管与立法同步。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健全立法来解决。

(一)通过立法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二)通过立法,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三)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四)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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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

1、电子支付及其特征

电子支付是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其主要特征包括:通过电子数据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开放的系统平台;低成本性和高效性;涉及多方参与人。

2、电子货币及其特征

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这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特征:无形性,不再以实物、贵金属或纸币的形式出现;普遍性和多用途性,无需在线授权,也无需在交易后对客户银行帐户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预先储值性;隐秘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难度。

3、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分为:资金划拨人或指令人;接受银行;受款人或受益人。

指令人的权利:指令人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指令人的义务:受自身指令的约束、接受核对签字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接受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或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接受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银行的权利:要求指令人支付所指令资金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证明因指令人的过错而致使他人假冒指令人通过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指令人承担责任。接受银行的主要义务: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收款人的权利义务:收款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收款人与指令人、接受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受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

4、电子支付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合法性

1、电子支付的签名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第七条又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法》中其他有关签章的规定,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

然而,电子支票使用的数码签名技术,使得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鉴不能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鉴确认出票人的授权指令的有效性。

在美国,调整信用卡的法规为《Z条例》,而调整ATM卡等支付工具的法规为《E条例》(regulation E)。《E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卡或者其他手段实现客户账户资金转移的支付工具,主要调整对象是ATM卡和借记卡。

1996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提出建议,一方面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另一方面也建议将该条例适用于类似于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这样的网络支付工具。

2、支付行为的书面形式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二)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1、虚拟交易所带来的安全问题 2、技术上的安全问题

5、电子支付的监管

1、对电子货币发行的监管

a、 适当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如果规定电子现金的发行人只能是银行,那么,许多现行的货币政策和法规便可以直接应用于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的实质与实现货币并无两旨,是一种公认的假想观念,是一般等价物的一种表现形态。但是其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以及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有信誉的全球性的跨国公司,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从而避开银行繁琐的交易手续和税收。 b、建立合理的货币识别制度。在网络上发行统一的电子现金肯定是不可能的。 2、健全的信用体系

3、技术标准统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

作者: 出处: 时间:2003-6-10 22:33:00

[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4月23日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

(一)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程序

根据《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一级监管”的原则,即:各类银行机构首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银行在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如需要增加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开无需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或主报告行、以及总部在北京以外地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或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人民银行相应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以及当地管辖行。在审查期间,人民银行相应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当地管辖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馈。

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已获批准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内增开网上银行业务,在取得其内部授权后,于事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提交书面报告后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的报告后,应及时对该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人民银行上级行报告发现的问题。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新开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有权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形式

对适用备案制的网上银行业务申请,统一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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