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 28093

2020-04-02 23:58

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申请序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的人数 所属社区工作站 享受低收入居民社 会救助待遇的人数 所属区、街道/单位 户籍地址 区 路 街(小区) 栋 房 通讯地址 区 路 街(小区) 栋 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家庭人员情况(申请人填写,只填写同住的直系亲属)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是否本市户籍 个人年收入 是否同时申请廉租住房 1 2 3 4 5 6 7 合计(同时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人数合计)

第二部分:申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申请人填写)

一、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持证人姓名 发证单位 家庭人口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二、《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 持证人姓名 发证单位 三、残疾人证 持证人姓名 发证单位 家庭人口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家庭人口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四、其他证件、证明(军烈属、孤寡老人等) 证件名称 发证单位 内容摘要 备注

持证人姓名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第三部分:家庭居住情况(申请人填写)

一、现住房情况 现居住情况 1.地址: 房屋产权性质 使用现住房凭证名称 1.房地产证( ) 2.租赁协议( ) 3.其他( ) 1.自有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 )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2.租政府公房( ) 3.租单位公房( ) 3.家庭人口: 人 4.租私房( ) 4.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5.其他( )

二、其他住房情况

地址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产权性质 使用现住房凭证名称

第四部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如下:

一、所有名列本申请表第一部分的成员,都是同户口的实住家庭成员,没有挂户人员。 二、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三、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未拥有或与他人拥有现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当家庭成员拥有其他住房时,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愿意接受和服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安排解决住房问题。

五、如原承租政府公房,户内人员全部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的,保证在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同时,立即将原住公房腾退,办理退租手续,结清有关费用,完好地交还给住房保障部门。

六、不空置住房,不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不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的用途,不利用承租的住房进行经营和违法活动。

七、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低收入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或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证件、证明年审被取消时,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入住廉租住房后,自觉接受住宅小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各项物业管理规定,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房租、水电、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九、已明白《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须知》的全部内容。 承诺人签名(按第一部分表内序号排列):

1. 2.

3. 4.

5. 6.

7. 8.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审核意见

各审核单位在该家庭或单身居民实际情况的选择项前打“√”。

一、社区工作站审核意见(由社区工作站出具) 社 区 工 作 站 审 核 意 见

二、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 街 经核查: 道 1.①( )该家庭有自有私房; 办 ②( )该家庭无自有私房。 事 2.①( )该家庭有住宅建设用地; 处 ②( )该家庭无住宅建设用地。 审 核 意 (盖章) 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三、区民政局审核意见(由所属区民政局出具)

经核查 1.①( )该家庭是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 ②( )该家庭不是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 2.该家庭享受低收入社会救助待遇的人数为 (大写)人。 3. ①( )该家庭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②( )该家庭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 (大写)人。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经核查: ①( )申请人在本申请表第三部分所填写的家庭居住情况属实。 ②( )申请人在本申请表第三部分所填写的家庭居住情况不属实。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区 民 政 局 审 核 意 见 四、区建设(住宅)局审核意见(由所属区建设(住宅)局出具) 区 建 设 (住 宅) 局 审 核 意 见 经核查: ①( )该家庭有购租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②( )该家庭无购租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五、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审核意见 市 房 地 产 产 权 登 记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经核查: ①( )该家庭有商品房; ②( )该家庭无商品房。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六、公示情况(由所属区建设(住宅)局出具)

1. 公示时间: 2. 公示地点: 3. 公示结果: ①(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②( )有人提出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经核查: ①(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②(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公 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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