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将物业租赁情况(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经营模式、评估结果、招商方式、租赁期限)在集团公司内网进行厂务公开;
(八)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护、管理; (九)对承租人进行管理、考核;
(十)建立租赁合同台帐并向企业管理部、战略发展部报备;
(十一)协助战略发展部对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出租情况进行报批;
(十二)协助财务总部对非公开招商物业的评估情况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作为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对集团公司物业租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对集团公司内部(含全资投资企业)租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招商管理 第一节 经营策划方案
第十三条 物业租赁前,经办部门须对物业出租开展可行性研究,制定经营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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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策划方案在首次出租的物业出租前或非首次出租的物业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前至少3个月制定。
第十五条 大宗物业、非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上的非大宗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下(含6年,下同)的非大宗公开招商物业经营策划方案由各经办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 招商方式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物业出租方式分为公开招商和非公开招商两种方式,其中非公开招商方式是指邀请招商与直接谈判。公开招商是指集团公司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进行公告招商;邀请招商是指集团公司以招商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的招商活动;直接谈判是指集团公司与特定承租人协议出租。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商方式。经集团公司分级审批,经办部门可采取邀请招商的方式进行物业出租。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经办部门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进行出租物业。
(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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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公开招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的物业出租;
(四)经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
(五)市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的企业之间及其全资投资企业之间(含两个不同市属企业的全资投资企业之间)物业出租。
第三节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开招商的物业租赁,由经办部门编制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可选)、评审办法、招商文件、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物业出租,须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但公开招商的物业出租,且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已明确该公开招商物业的出租指导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须在招商文件中明确招商底价,招商底价依据评估情况或出租指导价进行设定,原则上按照评估或出租指导价和市场询价两者就高来确定。
物业租金评估工作流程与要求具体参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应选择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项目和有实力的承租人,通过在招商文件中明确承租人应提交的资料,作好承租人的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大宗物业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招商结果须公司招领会审批后执行;非大宗物业,租期在6年以上的,其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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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结果经公司招领会审批后执行,租期在6年以下的,其招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办法、招商结果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物业出租,应当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以及集团公司外网上进行公告,招商公告有效期应不少于5日;大宗物业出租,招商公告有效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物业租赁公开招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应当将招商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可与该报名者直接谈判,采取协议方式出租;改变了合同计划的,经办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合同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无报名者,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可在不低于原招商底价90%的基础上调整招商方案的内容,如出租期限、承租条件等重新组织公开招商。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商的物业,我司与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不含装修报验期)终止合同的,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可按第二候选人的响应条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如原招商项目无第二候选人或第二候选人不同意承租的,经集团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后,经办部门在不改变其他招商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不低于原招商价格的90%重新公开招商。
第四章 报批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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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非公开招商的物业评估情况须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进行报备。非公开招商的物业在招商前,经办部门将该物业评估情况及相关资料报财务总部,由财务总部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出租物业,物业租赁期为6年以上的工业、仓储性质的物业,经办部门在招商前,将审议通过的该物业经营策划方案、决议、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报战略发展部,由战略发展部书面征求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意见后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商完成,确定承租人后,经办部门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分级授权审批合同文件,并组织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物业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物业交付日期;
(七)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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