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比表2018 - 图文

2020-04-03 09:52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修订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183天的判定标准。 情况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人所得税。 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 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1、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2、删除“其他所得”。 新赠内容 1

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综合和分类所得后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适用税率情况。 三十。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所得税: 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2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人员的所得;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所得额。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1、新增劳务报酬所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得、稿酬所得、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收入减除百分之二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十的费用后的余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额。 为收入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2、新增赡养老人支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出为专项附加扣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纳税所得额。 除。 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3、新增专项附加扣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的具体范围、标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要报全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 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务委员会备案。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税所得额。 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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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十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抵免额更加准确,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法保存一致。 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 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新增 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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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缴申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新增 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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