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2)

2020-04-03 10:07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9.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

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臵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0.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臵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

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臵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 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 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条 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八条 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九条 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花架、廊架工程施工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