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2%的股权;国能又是2005年6月15日依照中国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朱钰峰及施先生持有70%和30%的股权。最后的焦点就集中在朱钰峰及施先生(施嘉斌)的国籍上,如果二者有其一是外籍身份,则串联下来,灰腾梁项目公司也应当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不是,则就成了一家内资公司。而如果是内资公司,其收购在当时恐怕就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反推过来,灰腾梁项目公司有可能也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不过,如果时间放晚一点,在《指引手册》出台之后,即便灰腾梁项目公司是一家内资公司,仍然可以经过批准臵入到上市公司之中,在这一点上,法律障碍已经清除。
六:瑞金矿业 文 / 苏龙飞
瑞金矿业原本可以不触发10号文“关联并购”条款的,但却节外生枝地通过境内公司为权益转移做跳板,从而制造“关联并购”嫌疑。这一关联并购行为的合规性,瑞金矿业却未作任何解释。
随着瑞金矿业(HK0246)今年2月份在香港实现IPO,吴瑞林几年前所宣称的“要有3-5家旗下企业实现上市”的诺言最终实现了,这已经是吴瑞林旗下的第三家上市公司了。他的侨兴集团旗下的两家上市公司侨兴环球(NASDAQ:XING)及侨兴移动(NYSE:QXM)分别登陆于纳斯达克及纽交所。而且,其中侨兴环球的上市时间甚至比新浪网还要早,被媒体冠以“开创民营企业登陆纳斯达克之先河”。
吴瑞林起家于通信行业,其旗下两家上市公司即分别从事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业务。不知是因为通讯行业竞争激烈,还是中国企业家的多元化思维作祟,吴瑞林开始跨行业涉足矿业投资。其先后收购了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多个金属矿业,而其中的三个金矿—骆驼场矿业、南台子矿业、石人沟矿业,即为日后瑞金矿业实现红筹上市的主体资产。
而其整个上市资产的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皆发生于商务部“10号文”生效之后。那么他是如何绕过10号文的审批程序呢?
三个金矿产权从第三方收购得来
在叙述瑞金矿业的红筹重组之前,让我们将目光聚焦于瑞金矿业的核心资产——三大金矿上:
骆驼场矿业,由吴瑞林于2006年10月30日,通过其私人持有的万华公司,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南台子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0日,通过其私人新设立的境内公司“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石人沟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5日,通过“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由此,吴瑞林获得三大矿业的实际控制权。紧接着的2007年7月,吴瑞林再将骆驼场矿业从万华转让至富邦铜业。这样,三大矿业便集中到了富邦铜业旗下(如图一)。
接下来,吴瑞林将三大金矿资产搬出境外的系列重组,可谓令人眼花缭乱。期间,甚至进行了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重组、收购行为。
所谓红筹重组,就是实际控制人要将境内的资产权益,转移到其设立的离岸公司中去。
● 第一步:吴瑞林收购安臣
早在2004年2月吴瑞林就设立了离岸壳公司利达(BVI),但是利达(BVI)并未在境内控制某家外商投资企业(如图二左边部分)。为了获得一家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离岸壳公司,吴瑞林于2007年4月23日全资收购了一家名为“安臣”的BVI公司(如图二),而安臣(BVI)恰恰于10号文生效前的2006年3月,在境内控股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富邦工业”(原名惠州安臣)及“安臣通讯”。这两家10号文生效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了吴瑞林后续运作的跳板。
● 第二步:利达收购富邦工业
2007年7月23日,利达(BVI)从安臣(BVI)手中,收购了后者所持有的两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家—富邦工业90%股权(如图三)。这样,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由吴瑞林控制的两个BVI公司所控股—安臣(BVI)控股安臣通讯、利达(BVI)控股富邦工业。利达收购富邦工业,是为后续的红筹架构做铺垫。
● 第三步:收购境内矿业资产
2007年8月21日,安臣通讯注册成立子公司“赤峰富侨”,并在两天之后的8月23日,赤峰富侨收购了富邦铜业所持有的三个金矿资产(如图四)。通过这个收购,吴瑞林就将三大金矿资产,从由他直接控制的内资企业富邦铜业手中,转移到了他间接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赤峰富侨手中。这个步骤完成之后,三大金矿资产完成了“从境内到境外的转移”。
● 第四步:金矿资产臵入拟上市主体
至上一个步骤完成之时,金矿资产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离岸控股架构的重组,其最终控股公司为安臣(BVI)。但是,吴瑞林并没有把安臣(BVI)作为金矿资产的控股公司。
2007年10月21日,富邦工业从安臣通讯手中全资收购了赤峰富侨,从而间接全资收购了三大金矿(如图五)。通过这一动作,吴瑞林把金矿资产的最终控股公司,由安臣(BVI)转变成了利达(BVI)。
2008年3月13日,由吴氏家族的信托设立了瑞金矿业(开曼),紧接着吴瑞林以象征性代价,将利达(BVI)的股权转让给了瑞金矿业(开曼)。2009年2月,瑞金矿业(开曼)登陆港交所。
瑞金矿业案例的几大疑问
纵观瑞金矿业的整个红筹架构,显得复杂而奇怪。发生于2007年8月23日的赤峰富侨收购富邦铜业旗下三金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跨境关联并购。必须按照10号文报商务部审批,但是瑞金矿业并未据此进行审批,而且其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并未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