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 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
第七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3]428号)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经双方议定,乙方按人民币:3000.00(大写:叁仟元整),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付款方式 1、一次总付
合同签订后,在提交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 / %,即人民币 / 元整(¥ / )的定金;
(2)(按照进度支付);
(3)委托方验收合格后 /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的剩余款,即人民币 / 元整(¥ / )。
3、其他支付方式。
/ 。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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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3 份),电子资料 1份 )。 时间: 2016年01月19日 地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 2 %支付违约金。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 2 %,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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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 100 %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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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 2 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 合同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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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重庆银咨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方代理人: 或委托方代理人:
签字地点:
经办人: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经办人: 开户名: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渝
涪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5000131010005000496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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