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 (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 (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 (十)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
(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
(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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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六)为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设立专门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二)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三)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市纪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
(五)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六)镇(局)级领导干部晋级、调出、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市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廉政办商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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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在全院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正副、职)中,建立个人廉政档案。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
廉政档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廉政方面所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有关材料。其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住房情况、收入申报情况等;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包括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组织检查考核情况、受到责任追究情况等;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包括参加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收受礼品登记上交情况、出国(境)活动情况、在廉洁自律专项清理中的表现情况等;
4、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党组织对廉政工作的检查考核、廉政谈话的情况、以廉政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整改意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群众民主评议情况等;
5、在廉政方面受到奖惩的情况; 6、其他应收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 三、廉政档案的建立
1、符合廉政档案内容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收集归入廉政档案。
2、归入廉政档案的文件材料,手续要齐全完备。卷内文件材料的整理要规范,书写要清楚,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类别、件号、起止页号。
3、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内容的拓展,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每年度进行一次材料收集、整理。 四、廉政档案的使用
1、我院廉政档案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院党委、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室、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2、查阅廉政档案要经院纪委领导批准,进行查阅登记。 五、廉政档案的管理
1、监察审计室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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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廉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保证其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3、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由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对确认无保存价值的,经院纪委领导批准,登记造册,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需做文书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继续保存的,应剔出并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党纪[2006]5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建立厅机关公务员、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建立并管理。
二、 廉政档案的内容
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记录材料和微机记录系统。其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登记表。(2)个人工作简历情况登记表。(3)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登记表。(4)房产变动情况登记表。(5)公务配车情况登记表。(6)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记录。(9)违纪违法情况记录。(10)述职述廉情况记录。(11)公务员测评情况记录。(12)奖励情况登记表。
三、 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1、建立廉政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照廉政档案的内容,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归档。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廉政档案材料报送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2、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所需材料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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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属归档的材料,每年集中整理录入一次。对公务员录用或者调入人员,应及时建档。对于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做出修改。 四、保管和利用
干部廉政档案是监督、管理、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格科学的保管。
1、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每年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2、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档案。对利用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廉政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的要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将档案借出查阅。对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向查阅者说明情况,提出要求。
4、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复制档案材料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五、管理和职责
1、干部廉政档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需报省纪委管理。
2、干部调出、退休、辞职的,其干部廉政档案仍由纪检组、监察室保管。保管期一般为3年。保管期满后,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3、廉政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廉政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 认真执行有关廉政档案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做好廉政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3)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为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干部廉政情况及相关材料。
(4)定期收集和整理廉政档案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输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辖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地记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情况,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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