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2020-04-03 12:36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ti-Money Laundering Bureau

局函[2008]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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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你司《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8]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保费缴纳人再缴纳保险费时,由保险业务员收取其现金或其向保险公司缴纳现金的,应视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现金收支”情形,而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款项划转”情形。

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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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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