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增值税
一.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8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1,购入服装一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贷款为360000元,贷款已付清。另外,购进这批货物支付运费40000元,并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批发销售服装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00元,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已发出并委托收手续,贷款尚未收到。 3,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380000元,同时将零售价为178000元的服装作为礼品赠送给客人。 4,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家用电脑20台,每台零售价为6500元,另外支付客人每台旧电脑收购款500元。 要求:计算该商场2001年8月应缴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360000*17%=61200元 40000*7%=2800元 61200+2800=64000元 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380000+178000)/1.17*17%=81076.92元 (6500*20)/1.17*17%=18888.89元
应缴增值税额=30600+81076.92+18888.89-64000=66565.81元
二.某冰箱生产企业10月份发生如下经营业务:(1)购入30万元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支付增值税5.1万元;(2)本月销售冰箱给一般纳税人,共收取不含税价款60万元,货款已收到;(3)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冰箱,收取含税货款23.4万元;(4)将本单位生产的电器作为办公设备,价值10万元(不含税售价);(5)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1.9万元,该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
(1)购入30万元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支付增值税5.1万元,形成进项税5.1万元
(2)本月销售冰箱给一般纳税人,共收取不含税价款60万元,形成销项税=60*17%=10.2万元
(3)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冰箱,收取含税货款23.4万元,形成销项税=23.4/1.17*17%=3.4万元.
(4)将本单位生产的电器作为办公设备,价值10万元(不含税售价),视同销售,形成销项税10*17%=1.7万元.
(5)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1.9万元,本月可以继续抵扣.
当月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上期留抵额=10.2+3.4+1.7-1.9-5.1=8.3万元.
三.北京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7 月对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
产进行处理:销售已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为8500元,已计提折旧34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购进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1辆,取得收入64000
元(原值为59000元,已计提折旧295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 35000元。该企业上述经济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1)根据有关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额=[9200/(1+4%)]×4%/2=176.92(元)
(2)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题中“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属于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购进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应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机动车应纳增值税=[64000/(1+4%)]×4%/2=1230.78(元) (3)销售库存未用钢材应纳增值税 =[35000/(1+17%)]×17%=5085.47(元) 综上: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76.92+1230.78+5085.47=6493.17(元)
所得税
一.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08年度有关经营情况为? ? (1)?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4万元(2)产品销售成本120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45万元?上缴增值税58万元?消费税8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万元?教育费附加4.29万元(3)2月1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半年?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利息1.5万元(4)3月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8个月?支付利息4万元(5)管理费用137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12万元)(6)全年购机器设备5台?共计支付金额24万元?改建厂房支付金额100万元(7)意外事故损失材料实际成本为8万元?获得保险公司赔款3万元。
根据所给资料?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国债利息收入24万元免交所得税。 ?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60×6%×8÷12=2.4?万元。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600×5‰=8万元?12×60%=7.2万元?允许扣除7.2万元。 4?购机器设备、改建厂房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意外事故损失材料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并作为财产损失。财产净损失8×1.17-3=6.36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600-1200-45-85-10.01-4.29-1.5-2.4-(137-12)-7.2-6.36=113.24?万元? ?
7?应纳所得税额?113.24×25%=28.31?万元?
二.某家电企业2008年度自行计算的利润总额30万元。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下列情况? ?1?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20人?全年计入各种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
196万元?并按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但并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资已发放?福利费、教育经费年末无余额? ?2?该企业全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30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了广告费440万元?业务宣传费17万元?本年该企业销售收入账面数为3000万元? ?3?本企业应付B企业货款账面余额为20万元(含税)。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支付货款。2008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本企业以一台原值26万元?已提折旧9万元的设备抵债?经评估?该设备净值为18万元?本企业支付评估费2000元?对于该抵债业务?本企业账目中并未做出反映? ?4?“营业外支出”账户有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3万元、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2008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工资及三项经费支出税前允许扣除?但由于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196×2%=3.92万元?不得扣除? ?
2?应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3000×5‰=15万元∠30×60%=18万元?实际列支30万元?只能扣除15万元?应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3000×15%=450万元?实际列支457万元?只能扣除450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合计应调增所得额=15+7=22万元?? 3?抵债业务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资产转让所得0.8万元[18-(26-9)-0.2]和债务重组所得2万元(20-18)。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
4?营业外支出中?违法经营罚款3万和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己被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0+3.92+22+2.8+8)×25%=66.72×25%=16.68万元.
三.某工业企业职工80人,总资产1000万元,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销售成本6500万元,销售费用850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管理费用500万?其中招待费20万,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15万?,财务费用150万?其中从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10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从其他企业拆借资金500万元?协议年利率10%?利息支出50万元??计算其当年应纳的所得税。
1?广告费和宣传费可扣除8000×15%=1200万元?实际列支200万元?不超标准。 ? 2?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8000×5‰=40万元?允许扣除12万元?应调增20-12=8万元 ?
3?技术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15×50%=7.5万元 ?
4?利息支出可扣除100+500×8%=140万元?应调增150-140=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0-6500-850-(500-8+7.5)-(150-10)=10.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5×20%=2.1万元.
消费税
一.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 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
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4800×20×10% =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 =(200000+45000+24000)/65×20×10%=8276.92(元) 因此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
营业税
一.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2004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意见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各项目,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属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中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1+4%)×4%=4231(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1331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帐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纳营业税为:(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0+50000+4000+30000+20000)×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7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