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操作提示
(2012年第2期) 关于防范代理取款业务风险的提示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网点代理业务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客户代理存取款业务未如实签名、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留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未联网核查代理人身份证件、超过规定限额代理取款业务的未按规定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为进一步规范柜面操作,严控风险,针对取款业务进行以下业务操作提示:
一、营业机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款业务时,单笔取款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可不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代理业务应要求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确认,不得提示客户签署账户户名;
二、单笔取款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外币等值2000美元(含)至1万美元(不含)之间的,应采取向客户问询、根据客户性别或年龄进行辨识等合理方式判断是否为代理业务,如为代理业务应要求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三、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应根据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判断是否为代理业
务,并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如为代理业务,应要求代理人同时提供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并留存代理人和账户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记账凭证附件;
四、同一客户持5份(含)以上不同户名的存折、银行卡或存单办理取款业务的,无论单份单笔取款金额大小,原则上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少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逐笔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留存一份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最后一笔取款记账凭证附件;
五、省联社已将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现金、转账取款累计提示限额由人民币15万元分别调整为5万元和10万元。营业机构办理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存取款业务时,应根据核心业务系统的累计金额提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即同一账户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达到系统设定条件,系统进行了相应提示的,应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范2011》第四部分第一章“客户身份识别”(P134页)的有关要求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发现可疑情形的,柜员应在信息提示环节退出,终止业务办理。注意:柜员在业务操作时一定注意阅读系统提示的“信息内容”,不要急于办理业务而忽略了客户身份识别。
通过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件(如:伪造或变造存折;连续
多笔取款,单笔金额均在5万元以下等等)可以看出,不法分子非常熟悉银行制度规定,经常是通过拆分交易、降低交易金额等方式来规避监管部门及信用社制度规定,所以,营业机构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严格审查存折凭证和取款记录、根据系统的限额提示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对已满页存折按规定进行换折、明知为代理业务一定按代理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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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标题: 类别: 创建人: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业务操作提示 财务会计部通知 孟庆波 20121018 16:52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