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瓦斯治理

2020-04-03 12:41

附件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遏制各类瓦斯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等规定和标准,借鉴国内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集团公司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担煤炭产业管理职能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属煤业公司、煤矿(含基本建设矿井,以下同)。

第二章 瓦斯安全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指导煤炭产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对瓦斯治理规划、重大安技措工程、重大 “一通三防”科研攻关项目进行核准;负责年度瓦斯综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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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担煤炭产业管理职能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要健全以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度体系,负责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定瓦斯治理年度工作目标,并严格考核,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性安全检查。

第五条 负责管理基层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负责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级瓦斯管理职责;煤矿企业和矿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落实瓦斯防治工作的科研、设计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煤矿企业、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的制定,督促瓦斯治理工程的实施,重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并对煤矿企业、煤矿实施的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考核。

第七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设总工程师,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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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煤矿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应设立常务副矿长(兼任总工程师)。

第八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按井型、灾害程度以及《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由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担任;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须相对固定;防突员应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享受一线职工待遇。

第九条 加强对“一通三防”职工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对突出矿井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对瓦检员、防突员、通风调度员、监控机房监测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要每年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淘汰、臵换。

第十条 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要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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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和利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审批,瓦斯治理规划报集团公司核准;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编制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开采和瓦斯预抽等瓦斯区域治理方案,包括矿井各水平、各采区、各煤层的瓦斯治理方案),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煤矿企业和煤矿要不断推进综合瓦斯治理的技术创新,重点是瓦斯治理、精细勘探、防灭火及防尘等,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加强瓦斯治理重大安技措工程、“一通三防”科研攻关项目的管理。年度瓦斯治理重大安技措工程、重大“一通三防”科研攻关项目经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审批后报经集团公司核准。

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煤矿企业下达的突出矿井年度产量指标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80%,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时间和空间。

第十二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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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分级监控制度。对重大瓦斯隐患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十三条 煤矿要制定严格的瓦斯检查、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盲巷管理、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环节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高瓦斯、突出矿井(矿建项目部)编制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报煤矿企业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煤矿企业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及瓦斯治理工作需要下达各矿年度瓦斯治理“五项指标”,每月安全生产例会要通报“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煤矿矿长、矿建项目部经理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经理)、书记进行问责。各单位根据瓦斯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执行“一通三防”暨防突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召开1次“一通三防”例会,总结、计划瓦斯防治工作,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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