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全面安全检查重点(2)

2020-04-03 12:48

的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具体实施如下:

? 设计基准地震的地震输入

对于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依据“HAD 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2.1节,并参照“No. NS-G-1.6 Seismic Design and Qualific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2.3~2.10条款(“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2.2节),对各运行核电厂的设计基准地震动的设计输入进行回顾性审查。结合厂址地震环境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论,确认在构筑物和设备抗震设计和鉴定中所采用的地震动设计输入的适宜性。对于保证核电厂三大安全功能设施的主要物项(如反应堆厂房安全壳、安全停堆系统、安全厂用水系统等)、应对火灾和洪水等紧急事件响应的重要设备、乏燃料水池等物项,进行重点审查。

? 物项的抗震分类

对于各运行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抗震分类,依据“HAD 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2.2节,进行回顾性审查。对于可能导致地震次生灾害、与安全重要SSC存在相互作用可能的物项,参照“No. NS-G-1.6 Seismic Design and Qualific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2.17~2.19条款(“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2.3.7~2.3.8条款),确认物项的抗震设计的适宜性。对于保证核电厂三大安全功能设施的主要物项(如反应堆厂房安全壳、安全停

堆系统、安全厂用水系统等)、应对火灾和洪水等紧急事件响应的重要设备、乏燃料水池等物项,以及与上述物项存在相互作用可能的其他物项进行重点审查。

? 抗震设计的适宜性和重要设备抗震鉴定的实施情况 对于各运行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抗震设计和鉴定,建议依据“HAD 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2.3节、2.4节、第3章、第4章,进行回顾性审查。同时建议参照“No. NS-G-1.6 Seismic Design and Qualific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2.31 ~2.38条款、第4章、第6章(“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2.5节、第3章、第4章、第6章),确认物项的抗震设计和鉴定的适宜性。对于保证核电厂三大安全功能设施的主要物项(如反应堆厂房安全壳、安全停堆系统、安全厂用水系统等)、应对火灾和洪水等紧急事件响应的重要设备、乏燃料水池等物项,建议进行重点审查。建议对于安全壳结构和乏燃料水池在地震作用下的完整性尤其予以关注。

对于与上述物项存在相互作用和可能导致地震次生灾害的相互作用的其他物项,参照“No. NS-G-1.6 Seismic Design and Qualific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4.10条款和6.32~6.37条款(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4.10条款和6.3节)进行现场巡查,以确认其抗震功能的适宜性。

? 地震仪表的布设和震后措施的准备情况 对于各运行核电厂地震监测仪表的布设,依据“HAD 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第5章,进行回顾性审查。同时建议参照“No. NS-G-1.6 Seismic Design and Qualific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第7章(“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第7章),确认地震仪表的布设和震后行动的适宜性。

四、核设施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 检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运行质保大纲的实施情况;

2、联合持照模式下的质保大纲有效实施情况; 3、运行现场管理;

4、在役检查结果、设备定期试验结果、库存备件管理、维修和维护记录,目的是检查设备的完好性。

检查依据的法规标准: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相关导则; “Quality Assurance for Safety in Nuclear Power Plants”IAEA 50-C-QA(96版)等其他相关标准。

五、核设施消防系统检查;

核设施消防系统检查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灭火设施(包括消防水生产系统、消防水分配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

统、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等)检查,非能动消防设施检查以及消防组织管理方面的检查等。

消防系统检查主要依据为已颁布的最新版导则《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HAD103/10-2004)和《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并在检查中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颁发的最新标准《核动力厂内部火灾和爆炸的防护设计》(NS-G-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火灾探测器(可运行性和自动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运行性和声光报警功能)。 主要检查依据为:

《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HAD103/10-2004)第7章;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第5.2节; 《核动力厂内部火灾和爆炸的防护设计》(NS-G-1.7)第5.2节。

消防水生产系统及消防水分配系统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消防泵(可运行性)

阀门(可达性和可运行性)。 主要检查依据为:

《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HAD103/10-2004)第7章;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第5.6节; 《核动力厂内部火灾和爆炸的防护设计》(NS-G-1.7)第5.3.4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控制阀(可达性和可运行性); 泡沫罐、泡沫液(完整性和有效性); 主要检查依据为:

《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HAD103/10-2004)第7章;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第5.3、5.4节; 《核动力厂内部火灾和爆炸的防护设计》(NS-G-1.7)第5.3.1、5.3.2节。

气体灭火系统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气体贮瓶及启动瓶(完整性和有效性); 控制阀(可达性和可运行性)。 主要检查依据为:

《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HAD103/10-2004)第7章;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第5.7、5.8节; 《核动力厂内部火灾和爆炸的防护设计》(NS-G-1.7)第5.3.5节。

5、消火栓给水系统及移动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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