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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国有权对在机上的犯罪和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其主要目的是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
1.《东京公约》关于对机长处置权限的规定
《东京公约》规定了机长有权对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降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降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
2.《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非登记国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的几种情况。
(2)规定了机长有权对“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并在为保护飞机上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命令“犯罪”者在飞机降落地离开飞机,或将“犯罪”者交给当地合法当局。
(3)规定了接受“犯罪”者的国家当局可以根据案情,将“犯罪”者留在国境内以便进行审讯或引渡,并通知各有关国家。
(4)规定了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使被劫飞机恢复由其合法机长控制,被劫持的飞机降落地的国家应允许旅客和机组尽快继续飞行。
(三)《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10月4日生效。《东京公约》制订后,劫机事件不但没减少,反而接连发生,六十年代后期,多种原因使劫机事件呈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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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趋势。1968年35起,1969年87起,1970年82起(平均每四天发生一起),劫机得逞率81.5%。由于劫机事件日益增多,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切。在此情况下,国际民航组织于1970年12月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有关劫持飞机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海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对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及拘留、起诉或引渡罪犯的详细规定。
1.《海牙公约》关于对劫机犯罪行为的界定
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
2.《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1)严厉惩罚飞机劫持者; (2)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
(3)缔约国承担义务,将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
(四)《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
《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签订后,国际上劫机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而且破坏民航飞机和民航设施的情况继续不断发生。出现了爆炸飞机、破坏民航设施和用电话恐吓方式传递情报,危及民航飞机的正常飞行。因此,1971年9月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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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主要涉及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外的行为。
1.《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缔约各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或民航设施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其规定基本与《海牙公约》相似。
2.关于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
凡非法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犯罪: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
(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害其飞行安全;
(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足以毁灭该航空器或者对航空器造成毁坏使其无法飞行,或足以危害其飞行安全;
(4)毁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有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性质;
(5)传送明知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害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6)上述各行为的未遂犯及共犯(包括未遂共犯)。 (五)《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
1988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该协定书。它扩大了1971年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了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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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具体的爆炸行为,如果这类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这类机场的话,各缔约国承允对犯罪者给予严厉的惩罚。该协定书还载有关于管辖权的条款。
(六)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991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该公约,目的在于通过责任方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这类塑性炸药的注标能够便于其探测,有助于防止与塑性炸药的使用有关的非法行为。各机构被强制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土上制造未注标的塑性炸药;同样禁止和防止未注标的塑性炸药流入或流出其领土。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有十六章节,二百一十四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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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对隐匿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乘坐航空器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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