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2)

2020-04-03 13:08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魏律》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形名》列于篇首是《魏律》的创造”。保护封建贵族特权——八议。规范刑罚制度: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晋律》近代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是临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则入律。这解决了自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创设《法例》,开创律注合编的新体例。

《张杜律》西晋的律学著作,是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北魏《北魏律》民族融合《均田律》“纳礼如律” 东魏的《麟趾格》格为封建法律新形式

西魏的《大统式》,西魏以“式”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的变动:(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2)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立法成就P119 2、刑事政策:

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权法之一,始于《曹魏律》,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的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内容: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官当制度的实施:开始于南朝《陈律》

重罪十条的确定:《北齐律》归纳的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改称“十恶”)

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制度,就是指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中如有人死亡,与死者亲属关系不同的亲属,应该穿着五种不同制式的丧服,表示程度不同的悲伤哀悼之情。五等服制:(1)“斩衰”服(2)“齐衰”服(3)“大功”服(4)“小功”服(5)“缌麻”服

3、刑罚制度:《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两种)流(三等)徒杖笞(五等) 4、司法机关:

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门教授法律,增长管理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司法成为专门机构。 5、诉讼审判制度:

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南陈为立测法。 死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开始于北魏。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批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直诉形成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起源于《周礼》所记载的路鼓和肺石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随律包括《开皇律》和《大业律》。 2、<简答>《开皇律》的创新之处 (0) 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1) 内容上:A.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死、流、徒、杖、笞五刑。B.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C.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3、<简答>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2) 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 慎重刑法的思想

4、<论述>试论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等P141 (2)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5、唐律的制定 (1) 《武德律》

(2) 《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人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4) 《开元律》及其《律疏》

《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永徽律》及其《律疏》和《开元律》及其《律疏》则是《贞观律》的翻版。 6、<简答>唐律的刑法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死、流、徒、杖、笞P154

7、《开皇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即“十恶”。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P150,135 8、贵族官吏的特权 P155

议(即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议宾);请;减;赎;官当

9、<名解>“六赃” P152

唐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六赃”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它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10、<简答>同居相为隐原则 P158

《条例律》中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成为“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 11、化外人相配的处理原则 P159 “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

凡是统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12、比附原则是指把律文无明文的行为,比照较为详尽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两种方法:“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3、<简答>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1)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3)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部分。 14、<名解>“三司推事”

唐朝的会审制度,是指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

15、唐朝的诉讼制度中“告诉的限制” (1) 首先,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 其次,对奴告主的限制

(3) 再次,生理上的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上的人,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4) 最后,对囚徒的限制 16、<简答>刑讯的规定

(1) 首先,刑讯的条件。刑讯不可随意施用,只有当案件出现“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的情况,才可进行。

(2) 其次,刑讯的工具。唐朝把刑讯的工具成为讯杖。

(3) 再次,禁止刑讯的对象。唐朝对禁止刑讯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他们是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

(4) 最后,刑讯的执行。唐朝还对刑讯的执行做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刑讯拷打不得超过3次,每次要相隔20天,总数不可超过200次;如果是构成杖罪以下的,就取保候审;接着刑讯拷打原告,原告也不招供的,在一定情况下可刑讯拷打证人;刑讯拷打的部位在腿、臀部,而且是分受。 17、直诉方式: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1、《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大周刑统》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 3、宋朝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地位高于《宋刑统》。 4、编例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指的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

5、南宋的宋慈编写《洗冤集录》,它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6、刺配:五代时期已有“刺配”,到宋真宗时期才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

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7、宋朝中央司法机关中的“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刑部之上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

8、<名解>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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